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人事操作要点
综综 合合 计计 算算 工工 时时 工工 作作 制制 下下 的的 人人 事事 操操 作作 要要 点点 一、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 (2006)40 号)第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 殊或受季节和自然 条 件 限 制 , 需 要 安 排 职 工 连 续 作 业 , 无 法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 采 用 以 周 、 月 、 季 、 年 等 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二、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503 号)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 周、 月、 季、 年等为周期, 综 合 计 算 工 作 时 间 ,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 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 交通、 铁路、 邮电、 水运、 航空、 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 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 能够申请综合工时的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 特殊性。 特殊性 是指行业特性的特殊, 通常此类行业常受外部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而且多数为 劳动密集型。 第二: 连续性。 连续性是指在这些特殊行业中的岗位人员必须通过自己的连续 作业才能去完成工作任务或者通过连续作业来抵消外界因素影响。 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以周、月、季、年为单位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年为单位: 365 天/年- 1 0 4 天/年(休息日)- 11 天/年(法定休假日)= 2 5 0 天 × 8 小时 =2000 小时。 季为单位: 250 天/年 ÷ 4 季= 6 2 . 5 天 × 8=500 小时。 月为单位: 250 天/年 ÷ 12 月= 20.83 天 × 8=166.64 小时。 周为单位:直接以 40 小时为单位。 提醒:上海市目前使用的是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标准不是 20.83 也 不 是 21.75 。 四、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处理。 通常理解, 没有超过核准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无加班费, 即使是休息日安排加班 (遇 到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果超过的, (除了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以外)一律按照加班小时工 资的 150% 计发,法定节假日安排的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 300% 计发。 下面举例说明: 小白是上海某地质勘探队的队员,基本工资 960 元 , 该 勘 探 队 2009 年经劳动行政部门审 批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 以年为单位。 2009 年小白全年工作了 2196 小时, 其中 8 小时为 法定节假日加班)。小白想知道自己可以领取多少加班费? 计算步骤: 1 、 确定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为多少小时。 年工作日 *8 小时 = ( 365 天 / 年- 104 天 / 年- 1 天 / 年) × 8=2000 小时 2 、 确定小白实际工作时间为多少小时。 实际工作时间为 2196 小 时 ( 含 8 小时法定节日) 3 、 确定超出时间为多少小时。 2196 - 2000=196 小 时 ( 其 中 8 小时法定节假日) 4 、 确定计算加班费标准。 小白的小时工资为: 960÷ 21.75÷ 8=5.52 元 小白的加班费为:( 196 -8 ) × 5.52× 150%+8× 5.52× 300%=1689.12 元 五、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运用的限制。 1 、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 2 年。 2 、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能够直接适用每个员工的问题: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程序看,在进行审批前企业对对应岗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首先制定相关 方案 (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并且公示,得到员工同意。在获得 审批后,对于新进入员工必须要有告知程序,至少在劳动合同中应该得以体现。 六、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留下来的待解决问题。 1 、 关于加班超时是否有上限限制:众所周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 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 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那么使用综合工时是否可以突破每月 6 3 小时, 在相关规定中并 无体现。笔者认为,应该不能突破 36 小时的上限。当然,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使用的 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灵活用工, 因此可以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明确: 经批准可以以 月、季、年为单位的企业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每月平均加班不得超过 36 小时。 2 、 关于得到审批可以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加班费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是否可 以直接得到支持?笔者认为: 获得审批的企业与劳动者因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发生争 议的, 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不能仅凭批复认定企业没有问题。 如果劳动者提出实际执行的工作 制是标准工作制而非批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那么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理应进行实地审 查,而不能凭批复简单认为有效。 3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后劳动者的休息权如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 由于现行规定中 没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一个加班上限约束, 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理应明 确每天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多少小时。目前,天津(注 1 )、湖北(注 2 )等地已经明确职 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 10 小时或者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