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菌总数
化妆品微生物细菌检测方法化妆品微生物细菌检测方法 文件编号:MKF-2-JZ-012 版本:A/0 生效日期:2014/12/20 1.1. 目的目的 将一定量的水溶性样品和水不溶性样品溶解于适当的灭菌溶液中,按定比例 进行稀释,取稀释液定量于培养基中,将平皿在适当条件下培养、计数。 2.2. 范围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样品的微生物细菌检测,包括原料、半成品、包材和 成品。 3.3. 定义定义 3.1 菌落总数(aerobic bacterial count)是指化妆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 的条件下培养后(如培养基成分、培养温度、pH 值、需氧性质等),1g 或 1ml 检样中所含的菌落总数。所得结果只包括一群本方法规定的条件下 (在卵磷脂、吐温 80 营养琼脂上,于 37℃培养 48h)生长的嗜中温的需 氧及兼性厌氧性质的菌落总数。 3.2 水溶性样品:直接可溶于水的产品。 3.3 水不溶性样品:不能直接溶于水的油包水类产品或油相类原料。 4.4. 责任责任 现场品管员:负责半成品、成品完成后及包材的样品送样。 QC 理化室人员:负责原料的取样送样。 微生物室人员:负责实验的操作和结果的判断。 5.5. 检验材料和设备检验材料和设备 5.1 锥形烧瓶。 5.2 量筒。 5.3 pH 计或精密 pH 试纸。 5.4 样品瓶(100ml 蓝盖瓶) 5.5 灭菌平皿:直径 9cm。 5.6 灭菌刻度吸管:10ml、2ml、1ml 5.7 酒精灯。 5.8 恒温培养箱。 5.9 放大镜。 5.10 天平 5.11 刮刀 6.6. 检验试剂检验试剂 6.1 生理盐水 6.2 卵磷脂吐温 80-营养琼脂培养基 6.3 吐温-20 6.4 TTC 溶液 7.7. 作业内容作业内容 7.1 培养基和试剂配制: 7.1.1 生理盐水: 成分:8.5 克氯化钠 1L 去离子水 7.1.2 卵磷脂、吐温 80-营养琼脂培养基 成分:卵磷脂、吐温 80-营养琼脂 去离子水 1000ml 7.1.3 吐温-20 成分:吐温-20 7.1.4 TTC 溶液 33g 成分:氯化三苯四氮唑 0.5g 去离子水 100ml 7.2 以上试剂均按实验需求分装后,松开瓶盖于 121℃,20min 高压灭菌 后,储存于冷暗处备用。 7.3 检验样品的预处理: 7.3.1 利用无菌操作将待检样品加入灭菌后的样品稀释瓶中: 7.3.1.1 水溶性样品,通常取 10.0~11.0 克于 90ml 已灭菌生 理盐水样品瓶中,如果送检样品少于 10 克的情况下, 取 1 克于 9ml 已灭菌生理盐水试管中稀释。 7.3.1.2 水不溶性样品,通常取 10.0~11.0 克于 10 克已灭菌 吐温- 20 样品瓶中进行乳化溶解后,再加入 80ml 已 灭菌生理盐水进行稀释;如果送检样品少于 10 克的情 况下,取 1 克于 1 克已灭菌吐温-20 试管中进行乳化 溶解后,再加入 8ml 已灭菌生理盐水进行稀释。 7.3.1.3 包材组件: 7.3.1.3.1 一般容器可用灭菌后的生理盐水进行冲洗, 稀释到培养液中。 7.3.1.3.2 一般小组件(如内塞、小勺子、无纺布等) 可直接塞于已灭菌生理盐水中。注:计数结 果按比例换算。 7.4 用灭菌吸管吸取 1:10 稀释的检液 2ml,分别注入到两个灭菌平皿内, 每皿 1ml。另取 1ml 注入到 9ml 灭菌生理盐水试管中(注意勿使吸管接 触液面),更换一支吸管,并充分混匀,使成 1:100 稀释液。吸取 2ml, 分别注入到两个灭菌平皿内,每皿 1ml。如样品含菌量高,还可再稀 释成 1:1000,1:10000,1:100000,„„等,每种稀释度应换 1 支吸 管。 7.5 将熔化并冷至 45~50℃的卵磷脂、吐温 80-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平皿 内,每皿约 15ml,另倾注一个不加样品的灭菌空平皿,作空白对照。 随即转动平皿,使样品与培养基充分混合均匀,待琼脂凝固后,翻转 平皿,置 37℃培养箱内培养 48h。 7.6 为了便于区分化妆品中的颗粒与菌落,可在每 100ml 卵磷脂吐温 80 营 养琼脂中加入 1ml0.5%的 TTC 溶液,如有细菌存在,培养后呈红色, 而化妆品的颗粒则颜色无变化。 7.7 菌落计数方法 先用肉眼观察,点数菌落数,然后再用放大 5~10 倍的放大镜检查, 以防遗漏。记下各平皿的菌落数后。求出同一稀释度各平皿生长的平 均菌落数。若平皿中有连成片状的菌落或花点样菌落蔓延生长时,该 平皿不宜计数。若片状菌落不到平皿中的一半,面其余一半中菌落数 分布又很均匀,则可将此半个平皿菌落计数后乘 2,以代表全皿菌落 数。 7.8 菌落计数报告方法 7.8.1 首先选取平均菌落数在 30~300 之间的平皿,作为菌落总数测定 的范围。当只有一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符合此范围时,即以该 平皿菌落数乘其稀释倍数(见附表一、例1) 。 7.8.2 若有两个稀释度,其平均菌落数均在 30~300 个之间,则应求出 两者菌落总数之比值来决定。若其比值小于或等于 2 应报告其平 均数,若大于 2 则报告其中较小的菌落数(见附表一、例 2 及例 3)。 7.8.3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大于 300 个,则应按稀释度最高的 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附表一、例 4)。 7.8.4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少于 30 个,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 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附表一、例 5)。 7.8.5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 30~300 个之间,其中一个稀 释度大于 300 个,而相邻的另一稀释度小于 30 个时,则以接近 30 或 300 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附表一、例 6)。 7.8.6 若所有的稀释度均无菌生长,报告数为每克或每毫升小于 10 个, 见附表一例 7; 7.8.7 菌落计数的报告,菌落数在 10 以内时,按实有数值报告之,大于 100 时,采用二位有效数字,在二位有效数字后面的数值,应以 四舍五入法计算。为了缩短数字后面零的个数,可用 10 的指数来 表示(见下表报告方式栏)。在报告菌落数为“不可计”时,应注 明样品的稀释度。 7.9 附表一 不同稀释度的平均菌 例 次 10-110-210-3 落数 两稀释度 菌数之比 菌落总数 个/g或个 /ml 报告方式 个/g或个/ml 1136516420-16400 16000或 1.6×104 38000或 3.8×104 27000或 2.7×104 510000 或 5.1×105 22760296461.638000 32890271602.227100 4 不可 计 4650513-513000 527115-270 270或 2.7×102 31000或 3.1×104 〈10 6 不可 计 0 30512-30500 7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