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及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及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殊及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 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 路作业 8 类特殊作业以及运转设备检修、 化工静止设备检修、电气作 业 3 类危险性检修作业的管理。 二、管理主体及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作业负全面责任。应 在开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 参与该项作 业安全措施的制订、 落实, 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作业完成后, 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作业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订。 应随 身携带《作业证》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应确认作 业地点和时间。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作业。 (三)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 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相关措施。 应坚守岗位, 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 时应立即制止。 在作业完成后, 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清除残火、 平台、栏杆恢复,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当班工艺班长负责生产与作业的衔接。 检查、确认《作 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作业。在作 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五)涉及到动火、受限空间等需要分析的作业,分析人对分析 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作业点所在车间的要求, 到现场取样分 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 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六)审批人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对自己的 批准签字负责。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作 业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作业安全措施。 (七)所属车间负责对作业人资格的检查, 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 才能授权从事相应作业。 (八) 安环部等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检查 《作业证》 是否符合要求,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新规范对《作业证》不断修 改完善。 (九)设备部、生产部等职能科室负责相应级别《作业证》的审 批,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特殊动火证、 无法置换的受限空间作业 证、三级以上的登高作业、 一级吊装证等特殊危险作业的终审。涉及 上级职能部门审批的作业证,由主管单位对口联系上级部门审批。 三、各类特殊作业的管理要求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 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 作业前, 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 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 事项; (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1)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 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3)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5)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6)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 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 布。 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 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 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应确保安 全;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 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 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 备等应完好。 (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 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 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 要求的安全帽, 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并按规定着装及 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 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 157-2009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 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 进入受限空间、 盲板抽堵、 高处作业、 吊装、 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 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 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 和附录B。 7、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 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 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8、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 箅子板、扶手、栏杆、 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 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 等清理干净;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等。 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 产生火焰、 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如使用电焊、 气焊 (割) 、 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一)动火作业分类 1、 特殊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 输送管道、 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 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环 部审核之后,再报公司领导审批。 2、一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 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 的《作业证》由安环部审批。 3、二级动火: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 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任审批。 (二)动火分析规定 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 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 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 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 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 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