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参考文本)
1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参考文本) 公司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根据《企业 年金试行办法》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 《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集体合同规定》和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激励,共同发展。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不断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增强企业凝聚力, 稳定员工队 伍,广泛吸引人才,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促进企业可持 续发展; (二)分配合理,兼顾公平。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 费水平, 结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 制定科学的年金实施 方案,保证企业年金基金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民主协商,职工自愿。企业年金作为国家基本养老 保险的补充形式, 职工可自愿参加, 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提出 并修改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安全第一,稳健收益。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 构, 根据本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 以保证企 3 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灵活适度,适时调整。本企业将根据国家企业年金 政策调整、 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以及自身的经营状况, 适时调整本 年金方案,最大限度确保职工的利益。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参加职工 第四条 参加本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填写并提交书面加入申请。 第五条 参加职工的权利: (一) 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依据本企业年金方案设立的企 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企业年金计划” ) ; (二)享有对本企业年金方案及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三)按规定享有对其个人账户权益的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参加职工的义务: (一) 如实向企业或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所需信息和 资料,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及时通知企业或管理机构; (二)委托企业按时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三) 委托企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 并自行承担投资 4 风险; (四) 不得违法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 不得将企业年金 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参加职工退出的条件和要求: 职工自愿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应向企业提交书面申请, 但之后 一年内不得重新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职工退休、出国(境)定居、自动离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合 同关系的,自动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分别按下列周期、时间和比例 计提: (一)缴费周期为:季缴(月缴 / 半年缴 / 年缴) ;缴费 日为: 。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部分按照本单位上年工资总 额的 %提取; (三)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按照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 的 %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四)企业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方式如下: (按照企业 5 自身情况设定, 例如企业缴费部分按每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的 %计入个人账户) 。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设置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个 人账户记录职工个人缴费额、 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 收益等信息; 企业账户用于记录企业留存基金、 未归属权益及其 对应投资运营收益等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由账户管理人负责开立、维护 和更新。 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职工在 本企业年金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新就业单位的企业 年金计划中进行管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则该职工的个人 账户可转为保留账户由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 (一)参加职工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就 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 系统不健全,或其他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 (二)参加职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并与企业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 (三)本方案终止。 转为保留账户的个人账户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 或待其本 6 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 累额。 第十三条 当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时,注销其 个人账户: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 (二)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未支付完之前死亡, 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 或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只能用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 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 管理人、 托管人、 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 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企业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 7 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 户。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作。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 并由企业年金管 理机构记入企业年金基金各账户。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职 工个人所有。企业缴费及其收益按以下规定确定所有权益: (一)职工退休、身故,归属比例为 100%; (二)职工符合人事政策的调动、升学、参军,归属比例为 100%; (三)职工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按照企业自身情 况设定,例如连续工龄每满 1 年归属比例增加 20%;职工连续 工龄 5 年以上归属比例为 100%。 ) ; (四) 职工因违反企业相关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企业 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归属比例为 0。 第六章 企业年金基金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经社保认定,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 8 提前退休;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定居。 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领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根据不同情况有如下支付方式: (一)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 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 益确定的金额一次性领取/分 年领取; (二) 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 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 益确定的金额, 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职工在 退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