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年年____________月月____________日日 第 1 页 共 41 页 目录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标题 第二章 总则 第三条 协议订立依据 第四条 合法性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五条 企业名称 第六条 经营场所 第七条 企业性质 第八条 合伙目的 第九条 投资方式 第十条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经营期限 第十二条 登记及备案 第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 第四章 合伙人及出资 第十四条 合伙人 第十五条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 资金托管 第十七条 出资缴付 第十八条 出资违约 第五章 普通合伙人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条 无限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的权利义务 第 2 页 共 41 页 第二十二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责任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的违约处理 第六章 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第三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责任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处理 第七章 合伙人大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大会 第三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 第八章 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 第三十八条 投资对象及领域 第三十九条 投资限制 第四十条 投资进度 第九章 合伙企业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收入、利润与可分配资金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费用 第四十三条 税赋 第四十四条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及程序 第 3 页 共 41 页 第四十五条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形式 第四十六条 可分配资金的账户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取得被动投资收入时的分配 第四十八条 经营亏损承担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债务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会计及报告 第五十条 资本账户 第五十一条 记账和会计年度 第五十二条 审计及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第五十四条 查阅财务账簿 第五十五条 其他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 第五十六条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五十七条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第十二章 入伙、退伙及合伙人身份的相互转变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入伙 第六十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身份的相互转变 第十三章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六十四条 解散事由 第六十五条 清算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第 4 页 共 41 页 第六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第六十九条 商誉归属 第七十条 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条 争议解决 第七十二条 适用法律 第七十三条 保密 第七十四条 变更及补充 第七十五条 文本与效力 第七十六条 生效及终止 第 5 页 共 41 页 鉴于: 1、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2、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系依据中国法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协议于年月日 由有限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 共同订立。 本协议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 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定义和释义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基金”或“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指根据本协议设立 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本协议”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及附件。 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4、“合伙人”指本协议项下的任一合伙人,包括所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6、“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第 6 页 共 41 页 7、“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指普通合伙人。 8、“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出资金 额。 9、“认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出资 总额。 10、“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金额。 11、“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总金额。 12、 “合伙权益” 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对有限合伙人而言, 是指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 的权利; 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 指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 成的权利。 13、“合伙企业财产”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14、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由 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15、“合伙企业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日期。 16、“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之外的日期。 17、“元”指人民币元。 18、“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条 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 围。 第二章第二章 总则总则 第三条 协议订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合伙人经协商 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 7 页 共 41 页 第四条 合法性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依法纳税, 守法经营。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 或未明确约定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