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专题讲座提纲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 武洪亮 一、离婚概述 (一)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 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的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 2、反对轻率离婚 (三)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 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的方式 1 协议离婚 A 协议离婚的程序 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通过行政 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 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村是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 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 证。 B 协议离婚的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协议离婚的缺 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可能会隐藏有后患;当事人从 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 1 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 可以请求法院变更 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C 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扶养;财产已分割完毕, 双方对此无异议” 。这样的约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可能存在两种理 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说明财产已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 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 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 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 “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 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 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 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 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 但根据这一条款, 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 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所以我建议离婚协议的约定必须明确、准确,不 能太模糊。 (3)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建议在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 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 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 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 割。 (4)签订的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注意:当事人可能会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书, 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 协议,一般来说,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民政 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务, 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椟后另有约 定;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当事人在办 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 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 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 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后没有协议, 而民政局备案的离 婚协议没有涉及到之前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的具体描述, 那对前面 这份协议的离婚协议应当说可以争取有效的。 (5)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 举例:某男和某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某男离婚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 房子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某男反悔, 主张房子产权没有发生变更。 法院认为,某男在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 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 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某男 所属份额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某男所有。 (6)抚养费的问题 一般是判决不扶养孩子一方,要将其收入的 20-30%作为抚养费;如果 对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一次性给付。 (7)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 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 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 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的权利。 建议对探望权的约定要详细一些,如孩子判给男方,女方有探望权,则 可约定每周六下午五点女方在孩子学校门口将其接走, 当天晚上孩子可在女 方住处住宿,周日晚上 5 点钟之前由女方送回男方住处。 (8)户口迁移的问题 户口拒不迁出造成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 不妨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如女方自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 3 个月之内不自行将户口 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 100 元的不便补偿;如男方在转让该房时, 因为女方户口未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房屋差价部分。 2、诉讼离婚 法定离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注解: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或者有配偶或者明 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 居住、生活(事实婚姻) ,构成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居委会调解笔录、验伤单、伤残鉴定 数等。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收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 这是不对的。 《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 两年,至于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以分 居为标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基础、 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连 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虽然有短暂 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也并不表示已经和好。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因各种原 因,短暂地恢复同居生活是在所难免的。比如,武某与贾某分居已达4 年之 久,期间虽经父母和亲友调解,短暂恢复同居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 在同居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再次恶化。 以上事实说明,武某与贾某感情确已破 裂,已没有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 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 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除此之外, 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 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 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 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 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 人民法院才能准予 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