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工作方案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强化指导服务,注重示范带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入“三农” ,大 力发展农业农村新业态,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变“死资 产”为“活资产” ,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壮大村级 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乡村全面 振兴。到 2022 年底,县作为省级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全市闲置 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基本做到镇级全覆盖, 着力构建闲置宅基地和 闲置住宅规范化流转交易平台, 进一步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渠道, 促进村集体宅基地所有权收益稳步增长, 探索实现工商业主投资农村 创业、新业态助推农村发展、各类主体共享乡村发展成果的新型乡村 经济发展路子, 总结一批可复制、 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探索一套规范、 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 坚持守住盘活利用底线。 严守宅基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 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宅 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 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 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 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规划先行。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乡村产业发展规 划相匹配,遵守安全消防规定,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注重绿色发展。 (四)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区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 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大胆创新,积 极探索,稳妥推进。 三、工作重点 (一)探索盘活利用模式。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 容量、 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 科学盘活利用不同类型的闲置住宅, 探索盘活利用模式。 1.发展民宿产业。把民宿产业作为全域旅游、乡村振兴的重要 抓手,开发有故事、有体验、有品位、有乡愁的“民宿+”新业态,结 合采摘、观赏、垂钓等休闲农业,打造旅游休闲农业生态综合体。坚 持标准化、品牌化、品质化、集群化发展民宿产业,做成全域旅游的 新名片,做出乡村振兴的新优势。 2.挖掘乡愁文化。依托历史文化底蕴,打造非遗、书画等文博 展览馆。通过对有特色的保留村落的整体整治、改造、提升,保留最 原始的乡愁记忆。 3.发展乡居康养。依托绿水青山“生态红利”及长三角区位优 势,打造一批健康养生基地、养老院、老年公寓等乡居康养项目。 4.完善农业设施服务。依托水果、蔬菜等农业种植,农产品初 加工,水产养殖等,延伸冷链、初加工、仓储、电商等多形态一二三 产业融合发展业态。 5.开展整治复垦。依托土地复垦、增减挂钩等政策,开展旧村 拆迁、复垦,打造农民生活集聚区。鼓励村集体对集体所有的闲置房 屋、村民闲置房和农户闲置宅基地进行集中整治,以“拆旧拆废”为 突破点,拆除违规建筑、残垣断壁、废弃圈棚舍和闲置废弃或具有安 全隐患的空心房、破旧房等,同步开展复垦复绿,建设小菜园、小果 园、小花园、小游园。 (二)培育盘活利用主体 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加大“双 招双引”力度,吸引乡贤、社会资本投入,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 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1.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 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 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有一定经济 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筹利用。 2.返乡人员。鼓励乡贤、市民、返乡农民工、创客、大学毕业 生、退伍军人利用自家和租赁他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创办乡村 旅游、 家庭农场、 休闲农业、 乡村酒店、 创客中心、 电商等新型产业。 3.工商资本企业。积极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吸引有实力、有意 愿、有责任的工商业主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 鼓励其合理利用闲置 住宅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生态综合体、精品民宿、文化创意等乡 村新产业新业态。 (三)探索多渠道盘活利用路径 1.自营。鼓励景区(点)周边农户直接将闲置住宅改造成小型 民宿、特色农家乐、手工艺店铺;引导开展家庭工场、手工作坊。 2.出租。 (1)直接出租。以租赁方式出租给企业、返乡人员、乡贤等盘 活主体使用, 房屋所有人按合同收取租金, 出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出租过程中加强租赁管理,注重保护农民利益和社会资本正当合 法权益, 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交易合同文本 (见附件) 和签约行为,明确房屋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 任、房屋返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主要内容。 (2)委托出租。农户可将闲置住宅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对 外招商出租,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承租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租赁过程 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报批指导服务;后续使用过程中,有条件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为入驻企业提供管家服务, 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3.入股。 (1)直接入股。农户以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入股,与村外企 业或个人一起进行开发和经营, 每年产生的利润与投资者按比例分配。 (2)农户有偿退出+村集体入股。根据农户的意愿,经过充分 协商,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 村集体收回后以宅基地使用权 入股企业、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获取稳定收益+分红。 4.合作开发(委托经营) 。农户可将闲置住宅委托村集体经济组 织进行开发利用或直接与投资者合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投资 者与农户统分结合、合作共赢,协商确定收成分红。 5.出租+入股。农民可以跟投资者进行有保底租金, 再根据经营 状况进行一定比例分红的出租+入股方式,形成有保底的租金和收益 分红。 6.有偿退出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直接入市。新的《土地 管理法》规定农民可以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提出允 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 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宅基地入市途径,为村集体和有偿退出 的个人获得更多的收益。 四、实施程序 (一)抓好盘活利用分类。坚持规划先行,加强摸底调查,将闲 置宅基地及闲置住宅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 迁撤并类等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提出盘活方案。 (二)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各县(市)区要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 闲置住宅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信息, 摸清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现状底数, 整合数据信息,建立健全农村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 (三)完善流转交易平台。依托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建立健 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交易平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 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交易的, 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 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须在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 鼓励 农民个人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入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平台流 转交易。对流出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实 行免费。 (四)加强宣传推介。结合交易平台、乡村休闲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