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6第117章
刑法学(刑法学(1 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 6 6(第(第 14-1714-17 章)章) 1 1.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所谓刑事责任,就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 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刑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非难谴责性。刑事责任是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非难和 谴责,表明了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 (2)刑事法律性。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必须是刑事法律,刑事 责任追究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其结果则是对 刑事法律内容的实现。 (3)严厉惩治性。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严重,否定评价最强烈、 制裁后果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刑罚。 (4)人身专属性。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责任,具有人身 专属性, 即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 不可移转, 不能替代, 不能及于没有犯罪的第三者。 2 2.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 答: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的前提或基础,从犯罪人来 说,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国家来说,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两方面: (1)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 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化,是各种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 和。只要某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行为人就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 础,国家司法机关就可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行为人实 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即犯罪行为, 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 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3 3.什么是刑罚?它有哪些特征?.什么是刑罚?它有哪些特征? 答:所谓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 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 裁方法。刑罚的这种严厉性,是其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主要特 征。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的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6)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4 4.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是什么?.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刑罚作为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 与其他法律 制裁方法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 成犯罪的人; 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尚 未构成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 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 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 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 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 自由。 (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 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 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 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 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而对触犯非刑事 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 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 制措施,只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 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而仅被适用其 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 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 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5 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九种: (1)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 最高不能超过 3 年。 管制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 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 完全限制其人身 自由的一种措施。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 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 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 轻刑。 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 最高不能超 过 1 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 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 能超过 20 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 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 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 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 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在 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 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刑法典总则关 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 周 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 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判处死 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 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6)罚金:就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 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7)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 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适用时, 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 法适用于重罪。有三种情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 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