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协议
技术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协议事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协议事务联系人: 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聚合平台及相关硬件设备 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聚合交易技术平台,并协助甲方自行申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商资格,享有微信、支付宝相关优惠交易条件。同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规定对接其他以二维码扫码技术为支撑的金融平台、移动钱包等提供的相应服务(百度钱包、平安付、京东、银联二维码支付等) 1.2 乙方应提供聚合前端相应的核销设备,且该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法律法规。 1.3 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聚合平台及硬件设备的技术服务费。 第二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约叁年。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3.1 就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甲方批准按年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3.2 乙方于每月5日向甲方提交技术服务费账单,甲方对账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须于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支付上一自然月的技术服务费。若甲方对技术服务费账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双方应共同和谐协商解决。上一自然月的技术服务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3.2.1 乙方按甲方上一自然月通过乙方的聚合交易平台交易或转接系统产生的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技术服务费。 3.2.2 除微信支付、支付宝以外乙方按甲方规定每对接一次金融平台、移动钱包及其他转接系统平台将收取4万元技术转接费。该费用将在对接完毕后一次性收取。 3.2.3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全年不能低于5万,如有局限性部分于次年一月15日之前补足。(第一自然年不收保底费用) 3.2.4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须在本协议终止后的15个自然日内按上述约定支付当年的技术服务费。 3.3 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 银行账号: 甲方开票信息: 开户名称: 纳税人辨认号: 地址及电话: 开户行: 开户账号: 发票类型: 税率: 上述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协议约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告知应加盖乙方公章。因乙方未及时将账户信息变更事宜告知甲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一切有助于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有关材料、文档、条件、方案等。 4.2 在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支持。 4.3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4.4 如甲方与微信支付、支付宝停止合作的,及/或甲方与其他合作方停止合作的,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提供必要技术支持满足甲方需求。 4.5 如因甲方合作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系统提供方第三方因素导致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甲方应负责与相应各方协调沟通以保证乙方提供服务时不存在任何障碍。否则乙方因此无法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甲方批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6 如因银行系统升级改造、甲方合作移动支付通道接口升级、出现错误等非乙方因素,导致无法通过乙方接口/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实现与甲方合作银行及其他系统正常实时通联的,甲方批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7 甲方须妥善保管使用乙方平台/系统所涉及的网址、账号、密码并严格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披露、泄露。任何通过上述网址、账号、密码使用、操作平台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自身的行为,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如因甲方行为给乙方导致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偿。 4.8 无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还是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不得对乙方接口及其所涉及的代码进行改动、复制,不得关闭乙方接口,不得将乙方接口及其所涉及的代码转接、提供应任何第三方,也不得通过任何手段破坏、袭击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且甲方承诺,甲方仅有权将乙方接口及其所涉及的代码用于本项目所涉的目的及用途。如甲方违反本款约定的,除应按应付技术服务费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应补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且乙方有权以告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 4.9 乙方应按本协议及附件(如有)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服务。 4.10 乙方接口/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仅负责将甲方与其客户、顾客间产生的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信息在微信、支付宝系统与甲方合作银行或其他转接系统间进行传输、转接,乙方对于相关数据信息自身的准确性、真实性不负责,甲方应自行保证相关数据信息自身的准确性、真实性。乙方对于甲方与其客户、用户、消费者、合作银行间产生的任何与商品/服务质量、资金结算、交易差错、异常交易、违法违规交易等其他方面的投诉、争议、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给乙方导致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偿。 4.11 乙方应保证项目于甲方聚合交易系统与微信、支付宝系统对接成功后 15 个工作日内上线。本协议项下“项目上线”,指项目经甲方验收通过,且项目于甲方的生产环境中投产运营。上线前,乙方告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须在收到验收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毕验收,甲方逾期未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甲方的验收标准为:通过甲方接口/甲方的交易转接系统实现零售系统与甲方合作微信、支付宝及其他系统正常实时通联,且乙方系统/平台可以按附件一的规定为甲方提供对账需求报表。如项目经甲方验收后不合格的,甲方应将异议立即告知乙方,乙方将根据甲方规定及时予以改善。如改善后仍未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以告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且项目未按约定期限上线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技术服务费的0.1%/天支付滞纳金。 4.12 若遇法律法规变动或政策调整,对本协议的履行导致严重影响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议定,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继续履行本协议无法满足本协议的主线目的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告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 4.13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乙方接口无法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甲方认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14 如因乙方对乙方接口/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进行维护、优化、升级、扩容等而导致乙方暂时无法为甲方正常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甲方认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 4.15 乙方需保证聚合交易平台前端设备稳定工作,并提供相应使用耗材。 4.16 甲方应保证商户使用乙方前端设备时不恶意损坏、遗失如有此类情况导致乙方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承担每台设备2500元的补偿费用。 4.15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或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