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离婚协议书范文最新版
2020 离婚协议书范文(最新版)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 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 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 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下面是整理的关于 2019 离婚协议书范文。 离婚协议书范文 1(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 不具 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 ;女儿归男方抚 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 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 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 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 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 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 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 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 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 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 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 自所有”、 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一般情况下,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 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 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 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 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 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 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 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 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 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 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 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 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 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 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 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 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 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 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 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 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 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 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 号1999 年 6 月 3 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 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 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 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 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 是不用交契税的。 这样, 就可以避免房价 1.5%-3%的契税。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 下, 而另一方, 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 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 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 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 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 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 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 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 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 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 ; 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 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 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 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 这样的约定, 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 因此, 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 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 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 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 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 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 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 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 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 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 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 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 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 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 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 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 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 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 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 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 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 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 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 如果这样约定, 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 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 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 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 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 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 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 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 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 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 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 东。 (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 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 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 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