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篇一:买卖合同的定义 篇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依《合 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 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 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 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 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 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同买受人的 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 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1、财物的所有权人;2、 抵押权人;3、质权人;4、留置权人;5、人民法院;6、行 纪人。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 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 的物。 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 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 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买卖 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 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 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单、 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 现货交易等买卖。 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 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大写); 三、包装要求; 四、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方式); 五、标的物质量、数量检验的方法及说明;六、价款支 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 七、期限; 八、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组成、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的 确定); 九、风险承担的划分; 十、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十 一、其他条款(指前述各条件未涉及的内容)。篇二:买卖 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 支付价款的合同。转 相关书籍 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 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 174 条、第 175 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 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 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 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方, 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 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 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 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 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 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xx 本段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 130 条规定: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这个定义 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 要式合同。现就几个一般性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双务与有偿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即并非所有的有 偿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并非所有的单务合同均属于无偿合 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中的“债务”必须是以后的债务, 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其为要物合同,则标的物 的交付非为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不 属于债务。因此如果是有偿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仍属 于单务合同,但为有偿合同。因此双务、单务与有偿、无偿 之间的关系为:凡双务合同必为有偿合同,凡无偿合同必为 单务合同。但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一定 是无偿合同。 (二)对于合同书面形式要求的认识。买卖合同不要求必 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篇三:浅谈《买卖合同解释》的意义 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20XX 年 6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最高法院新闻发 言人孙军工介绍,20XX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 591425 件,审结594404 件;20XX 年,全国 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551395 件,审 结 555553 件;20XX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533401 件,审结 526367 件。为正确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20XX 年 3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 1545 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该司法解释 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二、出台背景 合同法第九章通过 46 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 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 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 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 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3 月决定制 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经 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 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 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 意见。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 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 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司法解释先后 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解释》包括 8 个部分,总计 46 条,对买卖 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 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 效力。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 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买 卖合同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 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 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 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 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 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 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 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