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贸场管理制度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 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 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制定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篇一发布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 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 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 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 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 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 (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 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 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 装化率达到 100%; 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 精选 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 垃圾无外溢、 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 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 1000 ㎡≤8 片果皮、10 片纸屑、10 个烟蒂、10 处痰迹、㎡ 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 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 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 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 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 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 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 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 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 精选 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 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 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 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 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 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 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 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 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 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精选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 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 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 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 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 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 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 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 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 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 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 精选 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 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 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 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 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 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 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 (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 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 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 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 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 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 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 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 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 精选 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 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 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 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 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 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 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 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 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 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 精选 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 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 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 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