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精神之我见
海关精神之我见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此,从中央国家机关到地方各部门、单位、乃至企业展开了一场关于核心价值观的大讨论。2007年,海关总署也响亮地提出了“提炼海关精神,铸造海关关魂”的要求。本文试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客观需求的分析,提出海关精神的一孔之见。 一、社会呼唤时代精神 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不是说现在没有价值体系,而是这个体系运行不完整,存在欠缺。任何事物――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加之,文革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改革开放过程中,新的价值体系又未完全建立。在人的精神层面,部分价值观存在丢失现象。人们把这种欠缺或丢失现象称为价值观的缺失。从具体情况上看,社会上存在偏重向钱看,偏重向权看,偏重向利益看的现象。对这些价值观缺失所反应出来的问题,值得当今社会每一个人深思: (一)规则意识缺失 文革时期的无法无天,造成了一代人规则意识的缺失,改革开放摸着石头过河,可以说是一个找寻规则的过程,是一个类似于海关在精神层面“找魂”的过程;主流社会侧重于寻找规则,创立规则,但难免于粗糙;而在社会基层,则侧重于敢冒敢闯等的宣传,自然也就产生了置规则于不顾的成分。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秩序来实现、需要一定的秩序来保障。秩序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社会全体成员对社会运作基本规则的遵守,比如说程序意识、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公平竞争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 等。. (二)道德观念缺失 就目前社会现实而言,做为传统道德体系的儒家思想失去了旧有社会道德观念对社会的引导和说教作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能够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倡导时代精神风貌的道德观念尚未形成,是非观念、荣辱观念、善恶观念、美丑观念等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淆,由此带来的群体性的行为失范和一系列社会问题亟需解决。 二、海关需要铸造精神 海关做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国家机关,是社会整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中央的要求,也是海关工作的实际需要。 海关职业理想信念需要明确。职业理想信念应当是海关做为特殊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追求的最高目标,这是一个处于“核心”位置、统领各方面目标、各阶段目标的最根本目标。目前,“海关人”应当以什么为最根本目标,海关工作的最根本目的是什么等等,问题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做为全体“海关人”的职业理想尚未形成。这是海关精神首先必须涉及的问题。 海关职业规则需要梳理。海关工作的规则,应当是公平、正义、效率、诚信等基本原则的追求,这些既是海关工作规则意识的自我实践,又是海关工作规则意识向社会的输出。目前,随着国家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的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做为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的海关,对内部、外部各项规则的理解和实践还处在一个摸索适应的阶段,科学、合理的规则意识尚未形成。在立法层面,根本性规则与一般性规则之间,法律意义上的规则与非法律意义上的规则之间、显性规则与隐性规则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还不是很清晰;在执法层面,部分海关仍然停留在机械按照文件、指示执行的程度,而缺乏理性的有创意得. 履行。因此,规则意识必须进一步梳理。 海关职业道德观念需要重塑。关于海关工作职业道德的问题,多年前海关系统对此有过提炼――海关职业道德准则是“公正廉洁、文明把关”,海关职业道德规范是“爱岗敬业、秉公执法、廉洁从政、高效服务、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目前这些内容已经部分被遗忘,部分已难以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如何塑造海关人共同坚持的职业道德观念,树立海关人视角下的是非、善恶、美丑、荣辱等道德层面的观念,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三、“依法把关、促进文明”是海关精神的核心体现 海关精神,个人的理解是海关理想信念、道德观念、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集中体现。基于以上认识,海关精神可以概括为“依法把关,促进文明”: (一)“依法把关”既是职业核心,又是基本规则 “把关”是海关职业的核心。海关做为一个整体,从关系范畴而言,对人民、国家、社会,对政治、经济、文化,对相对人、国内、国际等多个方面的意义在于其职能――监管、征税、打私、统计等,反恐、维稳、知识产权保护、贸易安全、文化交往等,最根本的职能实现方式是“把关”;从属性范畴而言,有着区别于其他单位、其他组织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多个方面,组织结构、组织目标、组织形态等,但最根本的是海关在与海关自身的合法性基础――“把关”上。综合关系范畴和属性范畴两方面分析,海关职业的核心是“把关”。这里所讲的“把关”在方式、对象上都有着辩证的、丰富的、立体的内涵。“依法”是海关职业的最基本规则,唯依法才能确保秩序。“法治”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为重要的文明成果之一,是现代文明的根本标志和发展方向。从合法性角度探讨,海关“因法而生,因法而行”,海关的诞生是法的设定的结果,海关运行同样要受法的支撑、规范和限制。这里需要“法”应当――对“依法”应当有更为全面的认识重点指出的是, 是广义的法,是一切包涵了法的精神的发挥作用的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形的法(如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组织规则等)、无形的法(公平正义追求、道德化的规范、公序良俗等);“依”同样有着丰富的内涵,以什么样的方式遵照法、按什么样的规则遵照法、如何调适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规则上的不协调甚至冲突等等。 (二)“促进文明”既是道德准则,又是社会责任 海关的责任感体现在行动对象上,至少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促进自身文明,二是促进社会文明。第一个层次,是海关组织发展的需要,是海关更好地发挥职能的需要。第二个层次,是海关存在和发展的外部要求,是海关对于社会整体的价值所在,也是海关促进自身的目的所在。只有海关促进了自身的文明,才能够具备促进社会文明的能力;只有社会文明程度整体得到了促进,海关自身的提高才有意义。这里讲的文明从主体上讲,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海关自身的文明,这是海关视角下文明的基础,包括文明的态度、对各种文明成果的运用,对各项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包括廉洁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高效执法等;第二个层面是海关对社会文明的吸收和输出,这是海关对于社会整体的价值,包括向进出关境相对人输出文明,通过参与经济文化交往向国际输出文明,在有形的关境线上选择吸收关境内外的文明,在履行把关职责的同时选择性地摒弃不文明(如走私放私、贪污受贿、言行粗俗、作风拖拉、手段落后等)。这里所讲的文明是广义的文明,是指一切形式的文明成果。 (三)“依法把关,促进文明”是海关价值的集中体现 首先,“依法把关,促进文明”体现了海关存在的直接现实价值,在具体工作中依法行使各项法定职权,促进具体区域、行业、群体的文明发展是海关工作的意义所在。其次,“依法把关,促进文明”也体现了海关职业理想信念的潜在长远价. 值,是从社会、国家、国际更大的空间范围内,从海关、社会发展的脉络更大的时间范围内,对海关工作意义的判断。依法把关,促进文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统一于海关精神之中,又在海关精神中处于最核心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