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篇一】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法律规范有序,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稳定进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依法法律规范原则。免试入学是法律给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杜绝不按统一部署、不按时间节点的招生行为;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坚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进展,法律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原则。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单校划片方式,2024年新增市第七中学学区,其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不变。各公办学校要根据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城区范围内招生,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 (三)坚持阳光招生原则。各校要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如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日程安排、招生结果等),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格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三、招生对象 (一)一年级招生对象。入学年龄为截至2024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法律规范办理。各校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舞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不足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二)七年级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市2024年毕业的小学生。 四、报名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可登录“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网址)或关注“省教育厅服务号”进行网上入学登记,如实填写学生相关信息,也可到学区学校报名点,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如有特别情况或有疑问,可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咨询或拨打市教育局咨询电话。每名适龄儿童、少年限报一所学校。 五、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根据“线上线下同步报名、线上登记校验、线下审核”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适龄儿童、少年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 1.本市居民子女入学。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不能作为本学区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挂 靠在某一亲友处(非适龄儿童、少年的直接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挂 靠在某亲友处,但在城区无房产且不在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因特别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入学学区: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区,另一方在本市区工作,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市区生活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2)房屋拆迁户。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原房产证等证明材料,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原则上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3)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户口从未迁移过,且实际常住,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依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4)全家已实际入住,非因本人原因未办理房产证、未迁移户口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发票等凭据,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5)因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7)自建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相一致,且能提供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可依据自建房确定其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但能提供无房证明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2.随迁子女入学。 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进城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明、户籍证明、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外出就读证明,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公办学校要根据确定的学区范围,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能随班就读的安排到特别教育学校就读。“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法律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其它儿童、少年入学。 (1)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2)政府引进的特别人才的子女入学,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可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4)新冠肺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