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新宜昌
20172017 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 (新新) )宜昌宜昌 LTLT 2 2 3 3 4 4 (五)(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十一)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3 年,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 5 (七)(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十一)在发生战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 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司可设经理,公司可设经理, 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经理列席 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八)(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二)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三)当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