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年4月国际商会第五次修订,同年7月1日生效) 序言 目的 1. 本通则的目的是为在对外贸易中最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的解 释提供一套国际规则。这样,在不同国家对这类术语作不同解释的不 确定性可以避免,或至少可减至最低程度。 2. 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对他们各自国家里不同的贸易惯例并不一 定了解, 这样就会发生误解、 争议、 诉讼, 金钱和时间都白白浪费了。 为了补救起见, 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出版了一组解释国际贸易 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1936》 ,其 后又于1953、 1967、 1976、 1980年作了修改和增补, 现在的1990年版是为了使这些规则与当前国际贸易的做法相一 致。 修订原则 3. 出版1990年修订本的主要原因是企图使贸易术语与电子 数据交换系统(EDI)使用的日益增加相适应。在当前的1990 年版本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各种单据(例如商业发票、清关所需的 单据或证明已经交货的单据以及运输单据)时,这样做就有了可能。 当卖方必须提供可流通的运输单据(提单)时,就有这种特殊需要, 因为提单一般经常用作出售运输过程中货物之用。 在这种情况下,在 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信息时, 保证买方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与他从卖 方那里收到提单时所处的地位一样,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新的运输技术 4.进行修改的另一个理由是由于运输技术的变化, 特别是在集 装箱运输、 多式联运和在近海运输中与陆路车辆及铁路车皮相衔接的 滚装(Rollon-Rolloff)运输中所采用的货物单位 化(Unitisation)所引起的变化。在1990年的新版本中, “向承 运人交货术语(Free Carrier)…指定地点”(FCA)已能适用于各 种方式的运输,不管其方式如何或以何种不同方式结合。因此,在过 去版本中所出现的术语, 诸如涉及某一特殊运输方式的FOR/FO T和FOB机场交货术语已予删除。 新的编排方式 5.在国际商会工作组进行修订工作时,有人建议,为了便于阅 读和理解起见, 用新的方式对贸易术语进行编排。这些术语现基本上分为4组: 第一类为“E”组, 只有一个术语:EXworks(卖方仓库交货) ;第二类为“F”组, 要求卖方向买方 指定的承运人交货, 其中包括FCA (交至承运人) , FAS (船 边交货) ,FOB (船上交货) ;第三类为“C”组,由卖方负责签订承运合同,但 对发生于装船和发 运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或其他费用不负责任。 其中包括C 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加运保费) ,CPT(运费付至…) ,CIP(运 费保险费付至…) 第四类为“D”组,由卖方承担所有为把货物运至目的国所需的费 用和风险,其中包 括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 的港码头交货) , DDU(完税前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兹将新的术语分 类列表如下: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 E 组发货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 组主要 FCAFreeCarrier 交至承运人 运费未付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 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 C 组主要 CIFCost,l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运保费 运费已付CE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 CIPCarriageandl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 D 组货到 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EXShip船上交货 DEQDeliveredEXQuay码头交货 DDUDeliveredDutyUnpaid完税前交货 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 此外,在所有上述术语下,当事方各自的义务都按10点分类, 卖方应履行的每一点 也反映出买方相应义务。比如,根据A3款,卖方应签订运输合 同并支付相关费用, 而在买方义务的B3(运输合同)项下的 “无义务”就表明买方的 地位。无需多说, 这并不意味着买方不可以在他需要时为自己的利益签订此类合 同将货物运住所需目的 地, 买方只是对卖方并无这方面的义务。 虽然在买方接收货物后, 卖方可能对买方如 何处置货物无兴趣,但是,就双方对关税、税收及其他法定收费 和报关手续费用的划 分而言,本通则为清楚明白起见, 列明了这类费用在双方间的划 分。相反,在某些术 语下,比如在“D”字组下,买方对卖方将货物运住约定目的地所 需的费用也毫无兴 趣。 港口或行业惯例 6.因为贸易术语必须可以应用于不同行业及地区, 所以就不可 能精确地列出双 方的义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有时就必须参考某一行业或地区 的惯例或双方在以前 交易中所定下的做法 (比较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第九条) 。当然 ,最好的方法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弄清这类行业惯例, 在发 生疑问时,应在销货 合同中用相应条款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 每一合同中的这类特别 规定应优先或可变更 任何在各种贸易术语中列出的解释规则。 买方选择权 7.在有些情况下,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无法确切决定卖方将货物 交付运输或目的 港的准确地点或区域。因此,在这阶段只提到一个 “范围”是一个 较大的地域,比如 ,一个海港,一般还规定以后买方有权利或义务指定该范围或范 围内更确切的地点。 如果买主如上述那样在有指定确切地点的义务, 而他未有履行此 义务时,则他应对由 此而产生的风险及额外费用承担责任。 此外,如买方未使用其指 定交货地点的权利将 使卖方有权为此选择最适合卖方的交货地点。 清关手续 8.一般比较好的方法是由居住在应报关国或至少在该国有 代理人的那一方办理 报关手续。因此,出口报关手续一般由出口商办,而进口报关手 续由进口商办。但是 , 在某些贸易术语中买方可能应承担在卖方国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DXW,FAS) ,而在另外的术语中,卖方可能应承担在买方国办理进口报关手 续(DEQ及DDP ) 。毫无疑义,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各自承担任何禁止出口 或进口的风险。另外 ,他们还应确定,由不在该国居住者,或代不在该国居住者办理 报关手续,是否可为 海关当局接受。如果卖方承担在买方国家的某地交货, 而货物又 不能在该货办妥报关 手续前运往该地,则如买方未履行其进口报关义务, 从而影响了 买方将货物交往该地 的能力,这时就会产生特别的问题(见下面对DDU的评论) 。 有时买方希望在卖方所在地(在DXW术语下)或船边(在 FAS术语下)接收 货物,但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这时就应在有关术语名称 下加上“办理出口报 关(ClearedforExport)”字样,相反,如果卖方希望按DEQ或 DDP条件交货, 但不想全部或部分承担货物的进口所应付的关税、 税收或其他法 定收费,这时就应在 DEQ术语后加“关税未付(DutyUnpaid)”字样,或排除卖方 所不希望支付的特 别税收或费用,如“增值税不付(VATUnpaid)”。 还应注意到在许多国家中外国公司不仅很难取得进口许可 证,也不易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