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第第 1 1 讲讲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Marbury v. MadisonMarbury v. Madison((18031803)) 2000 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 面。民主党总统候选人Al Gore 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 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 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是谁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权力呢?是宪法吗?不是。 美国宪法只 是规定了行政、 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 院一槌定音的最终权威。是选民和民意吗?当然也不是。与行政首脑(总统)和 立法者(联邦参众两院议员)经选举产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总统提 名,经参议院半数通过产生,而且终身任职(除非受到国会弹劾) ,跟选民和民 意根本不搭边儿。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 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 己赋予自己的。1803 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John Marshall 通过对 Marbury v. Madison 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 锤定音的权威。 (一)党派斗争法官星夜任命 William Marbury 是美国首都 Washington市 Georgetown 一位 41 岁的富商; James Madison 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 William 究竟 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 James 呢?说起来, 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 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英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 1783 年赢得了独立。美国人虽然赶 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 1787 年 9 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 Philadelphia 诞生。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 准之后(注一) 。1789 年 3 月 4 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成立。独立战争时期的大 陆军总司令 George Washington将军于当年 4 月 6 日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在历届美国总统之中,George 是唯一一位“无党派人士” 。政党制度召集已 成为美国宪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美国宪法及其 修正案,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政党制度。当时大多数的制宪先贤都认为,政党实质 上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George 在位期间,内阁中国务卿 Thomas Jefferson 和财政部长 Alexander Hamilton 两人政见相左,逐渐形成了勾心斗角的 两个派系,George 对此深恶痛绝。当了两届总统之后,George 谢绝政界人士和 国民的再三挽留,放弃了唾手可得的终身总统宝座,告老还乡。1796 年离任时, George 发表了著名的《告别词》 ,他语重心长地警告国民: “党派终将成为狡猾 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 ” 警告归警告,现实归现实。德高望重的老总统回老家种地后,美国政坛中的 两大政党终于正式形成。拥护 Alexander 的一派正式组成了 Federalist party(联 邦党) ,拥护 Thomas 的一派自称为 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民主共和党,该 党是 1828 年成立的美国民主党的前身, 与 1854 年成立的美国共和党没有关系) 。 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激进的法国大革命;而民主 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美国宪法虽然将联 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并将未列举的权力则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这部宪法 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 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 世纪末 19 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制度和选举政治还很不成熟,总统和副总 统混在一起选举, 获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总统, 其次为副总统。 于是, 继 George 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 John Adams 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而民主共和党 人 Thomas Jefferson 则成为他的副总统。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 1800 年 7 月,John 任命年仅 45 岁的联邦党人 John Marshall 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 力投入竞选,争取连任总统。 John 来自南方 Virginia,与Thomas、James 等民主共和党人有同乡之谊,并 成长于大致相同的人文环境和传统之中,接受类似的古典教育,同属于当地的绅 士阶层, 一起投身于反英独立战争。 但是, 他们虽然志同, 道却不合。 作为 Virginia 最成功的律师之一, John 怀疑平民政治, 认为 Thomas 过于执着各州的权力。 John 既不是 James 那样知识渊博、思想深刻的制宪领袖,也不是Thomas 那样才华横 溢、百科全书式的全才。但他经历广泛,政治经验丰富,思维敏锐,洞察力极强, 尤其擅长从复杂的案情中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 与 George、 Thomas、 James、 John 等开国元勋和制宪先贤不同, John Marshall 属于美国的“第二代领导人” 。独立战争期间,年轻的 John 曾在 George 指挥的 大陆军中担任军衔为上尉的 deputy judge advocate(副军法官) 。战争初期,John 目睹了大陆军中各邦民兵建制庞杂,各行其是,缺枪短粮,指挥混乱,溃不成军 的困难局面,他深深地体会到,建立一个强大而统一的联邦权威,对于美国未来 的强大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0 余年后,John 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 法官,极力维护联邦至上的宪政原则,显然与他当年的军旅经历有直接关系(注 二) 。独立战争后,John 先后干过执业律师以及州议员、联邦外交特使,联邦众 议员等职务, 在法律事务以及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积累了非常而全面的经验。这 是他后来能够成为一位伟大的大法官的重要因素。 1800 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其历史意义和深 远影响,远远超过了二百年之后George W. Bush与 Al Gore 之间的选举大战。在 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John 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 Thomas。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这样,联邦党不但 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宪政体制 第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 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关系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生死存亡。还好,大权在 握的联邦党人以国家利益为重,没有舞刀弄枪,拒绝交权,而是采取了“合法斗 争”的手段。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 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 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