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姆斯特丹条约
阿姆斯特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 1997 年 10 月 2 日上午, 欧盟 15 个成员国的外交部长在荷兰首 都阿姆斯特丹的王宫正式签署了《阿姆斯特丹条约》 。在一定范围内 首次赋予了欧共体采取协调或统一各成员国国际私法的措施的权力, 这是欧洲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中从未实现的一个重大突破。下面由 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下面由 给大家整理了阿 姆斯特丹条约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阿姆斯特丹条约》基本介绍 1997 年 10 月 2 日上午, 欧盟 15 个成员国的外交部长在荷兰首 都阿姆斯特丹的王宫正式签署了《阿姆斯特丹条约》 。 欧盟委员会主席桑特在讲话中指出, 表决机制的改革并没有达到 预期的目标。桑特承认,欧洲一体化已经到了每前进一步都是非常困 难的阶段。 此次签署的条约附件中增加了法国、 意大利和比利时三国 9 月中 发表的共同声明。声明明确指出, 《阿约》在改革欧盟机构以加强欧 盟决策权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阿姆斯特丹条约》是1997 年 6 月中旬达成的,它是继《罗马 条约》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后的第三个欧盟条约。欧盟成员国为 准备这项为扩大欧盟奠定基础的条约, 以政府间会议的形式进行了长 1 达 15 个月的艰苦谈判。 《阿姆斯特丹条约》主要内容 《阿姆斯特丹条约》的内容: 欧盟理事会总秘书处在1997年6月公布了欧洲理事会的阿姆斯 特丹会议文件,其中包括由欧盟首脑会议通过的《阿姆斯特丹条约》 (以下简称《阿约》)草案。该《阿约》草案有 6 个部分共 19 章。从条文内容来看, 《阿约》是对欧盟已有条约(主要是《马斯特里 赫特条约》与《罗马条约》的一项修正案,主要是通过改写、添加或 删节现有条约条款及附件如议定书、声明、宣言等,对之进行修订和 增补。 《阿约》的第一部分共两章,成文主要是加强联盟公民权利及 其保护的规定。 《阿约》第二部分成文共9 章,是使欧盟“更加贴近”其公民的 一些内容。第三章将“高度就业”作为目标增写进《马约》与《罗马 条约》 。 第四章改写了《罗马条约》有关社会政策的条款。 第五章将 “可持续发展” 的概念作为原则与目标写入了有关条约, 并将原在《罗马条约》 “环境保护”一编的一项规定;;在界定和实施共 同体政策与活动时, 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要求一作为新条款移至该条 的“原则”部分(第 3D 条),即将此规定升格为欧共体的一项原则。 第六章改写了《罗马条约》关于公共卫生的第 129 条,要求在 界定和实施欧共同体政策与活动时,应保障高度的公众健康。 2 第七章改写了《罗马条约》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第129A 条,新增 添的内容包括:第一,要求欧共同体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与经 济利益作出贡献;第二,在界定和实施共同体政策与活动时,应考虑 到消费者保护的要求。 第八章涉及联盟公民、文化,体育、边远地区与海外领地等众多 方面,其中改写了《罗马条约》有关反对欺诈舞弊的第209A 条,赋 予共同体对损害其财政利益的欺诈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第九章为增加《罗马条约》的一项议定书,对该条约第3A 条的 “辅从原则”作了进一步界定。 第十章对欧盟立法的透明度作出了一些规定:一是将《马约》第 A 条中 “决策的作出应尽可能地贴近其公民”的条文,改写为: “决 策的作出应尽可能地公开和尽可能地贴近其公民” 。二是在《罗马条 约》中增添了第191A 条,规定任何联盟公民、自然人与法人都有权 根据有关规定取得欧盟机构的文件。 第十一章是写入《条约》附录的一项声明。要求欧盟有关机构提 高立法文件的质量, 使之能被公众更好地理解和得到有关方面更好的 贯彻。 《阿约》第三部分成文两章是有关欧盟对外政策的条款 第十二章改写了《马约》关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条款由原来 的 11 条增加为 18 条。 第十三章是对《罗马条约》的增补,是赋予欧盟在共同贸易政策 结构内谈判和缔结有关服务业及知识产权国际协定的权利。 《阿约》 第四部分成文 6 章是关于欧盟机构改革的规定。 3 第十四章增添了三项内容: 第一, 欧盟决策必须得到议会的同意, 其中包括对违背基本权利的成员国实行制裁, 接受新成员国,缔结某 些国际协走等;第二,新增了 23 类立法,简化了实施程序;第三,规定 今后欧洲议会成员的总数不得超过 700 名。 第十五章增加了 16 类立法。 第十六章增添了三项内容:第一,欧洲议会在任命委员会主席时 的作用,规定成员国政府以共同协议作出的委员会主席提名, 必须得 到欧洲议会的同意;第二,规定委员会其他成员将由成员国政府与已 提名的委员会主席以共同协议提名;第三, 规定委员会应在主席的 “政 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和十八章分别对法院与审计院、 经社委员会,地区委员会 的职责和权利作了调整。 第十九章对成员国议会在欧盟决策中的作用作了一些规定: 第一,委员会白皮书、绿皮书、通讯与立法提案均应提供给各国 议会,在理事会讨论立法提案前应留出 6 周时间让各国议会提出意 见; 第二,赋予 1989 年建立的各国议会欧洲事务小组委员会会议就 欧盟立法提案提出意见的权利。 《阿约》第五部分没有分章。在《马 约》与《罗马条约》中增添了新条款,规定在特定前提下,部分成员 国可以利用欧盟或欧共体的机构。 程序与机制在它们之间建立更为紧 密的合作。 《阿约》第六部分,是关于简化和合关欧盟各条约的问题。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