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区小水电协会章程
重庆市万州区小水电协会章程重庆市万州区小水电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万州区小水电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万州区小水电站依法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 会团体。是加强水电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小水电事业建设发展的社团组织,是依法登 记的行业性社会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贯 彻国家电力法规和水电政策,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小水电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履行 行业管理服务职能,提高小水电站的经营管理水平,争取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开展 技术咨询和服务,为万州区小水电事业的建设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万州区水利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万州区民政局。 本会接受万州区科协、万州区电气化培训中心和万州区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 关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设在万州区百安坝宁波一支路 64 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会会员围绕本区小水电建设和管理中关键技术问题,积极提出建议, 推动水电事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开展小水电站技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外地小水电协会的联系和合作。 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举办经验交流会。组织参观学习和科技考察活动,不断提 高会员对小水电站的业务技术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编辑出版会刊、技术交流资料,报送协会总结报告。 (四)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经验,积极开展小水电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提 高会员的技术和业务管理水平。 (五)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小水电站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部 门妥善解决小水电站的实际问题,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向有关部门推荐表彰本会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 员。 (一)从事水电事业工作多年,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者。 (二)在电力事业上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者。 (三)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的单位间接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由协会办理会员 证。 本区范围内的小水电站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 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 以除名,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 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 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 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才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 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 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管理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