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 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 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 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 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 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 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 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 验。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 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 ;在用起重机 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 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 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 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 安 全 规 程 》 (GB6067-1985) 、《 起 重 机 设 计 规 范 》 (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 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 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 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 请示检验机构认可, 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 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 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 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 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 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 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 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 1,以下 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 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 中提出的要求, 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 必须经检定合格, 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 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 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 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 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 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 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 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 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 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 录 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 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 录 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 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 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 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 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 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 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 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 可以 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 “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 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 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 具《检验报告》 。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 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 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 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 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 可在 “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 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 论。 第十八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 为: (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 “※”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 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 3 项(含 3 项)且满足本 条第 3 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 不合格不超过 5 项(含 5 项)且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可以 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 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 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 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 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 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 均判定为“不合格” 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 《检验报告》 。 对判定为“不 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 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 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 “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4 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 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 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 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 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 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 检 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 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 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 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 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