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管理制度大全
目录目录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二、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8 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10 四、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13 五、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4 六、有限空间安全设施监管制度 15 七、有限空间作业检测制度 16 八、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 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7 九、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19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一、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各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 督,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有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 与外界 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 风不良, 易造成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 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 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如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 球、釜、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封闭料仓以及地下室、 地窖、井、坑(池) 、下水道、地下电缆沟等)的作业活动。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三条第三条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及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各单位主任(科长)是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责任主体,对本单 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主管安全副主任(副科长)对本单 位有限空间作业负安全管理责任;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负责; 公司安全科负责对各单位有限空间作业 进行监督检查。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必须填写《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作 业单位负责领取《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并填写基本内容,有关人 员签字确认。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填写隔绝安全措施等内容后, 签字确 认。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办理完毕后,安全科、设备科要对作业 内容及安全措施进行审批。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 再检测、 后作业”的原则。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全程监护; 安全科和 设备科要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 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各单位定期组织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 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 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及器材; 各单位应定期进行有限空间 作业事故应急演练,提高自身应急处置能力。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必要时佩戴好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耳塞或耳罩及相应监测仪器。 作业中, 作业人员如果感觉到身体不适或有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 护人报告或自行撤离有限空间,严禁冒险作业。必要时,作业人员可 定时轮换。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杜绝违章 作业。 第四条第四条设备科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 确定有 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建立有限空间管 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第五条作业单位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 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 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第六条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明确作业现场负 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作业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 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 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八条第八条作业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 措施,将可能危 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九条第九条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 检测指 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 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的时间 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 30 分钟。 第十条第十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 地点、气 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 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 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 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 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 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 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 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作业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 清点 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 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 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 30 分钟, 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 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 进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 《特低电 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作业场所存在 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 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1)等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 类和危害程度, 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 作业现场负责人、 监护人员应 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 应当 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