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抵押借款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 word 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第三人抵押借款合同第三人抵押借款合同 甲甲方: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乙方: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日期: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编号为:DYJKHT-201610000 借款人: 住址: 抵押人: 住址: 出借人: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身份证号: 电话: 身份证号: 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 和诚实 信用原则,为明确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 借款性质: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限制: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借款人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大小写不一 致时, 以大写为准, 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实际借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收条上所记载的 日期 为准(未记载的依照本条)。借款收条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时间及逾期付息规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 (白分之—)。借款人同意以: 1、先息后本;2、等额本息;3、等额本金。 借款人以先息后本方式还款的,应丁每月确定的还款日之前支付利息, 借款到期后一次 性 偿还本金及最后一个月利息。借款人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 应丁每月还款日之前偿还本 金和利 息。双方确定每月 日为出借人还款日,如果还款日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还 款日期不进行顺 延。如果还款日为每月 30 日,则遇到天数不足 30 天的月份,还款日为还款 当月的最后一日。借 款人必须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 本息方式还款的,应当在合同到期日当日一次性支付本金和利息。 若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条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 每日再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五 加 付利息 第五条借款人承诺: 1、 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 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 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借款人以一次性 —% 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3、 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出借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 用 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4、 向出借人提供抵押人动产(包括车辆等)、不动产(包括房屋等)资料,并向出借人 保 证其真实性。 5、 借款人变更本合同约定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 之日 起 5 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 第六条出借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第七条 提前收回借款: 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如因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应提前 知借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服务商,未经双方的服务商同意,不得提前收回借款。 如出现下歹 0 影响借款安全的因素, 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可宣 告 本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活偿全部贷款本息 (包括逾期利息、全 部利息 及违约金),而无须承担任何损失: 1、借款人将本借款资金用丁非法活动;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 承担还款义务; 3、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利息、且逾期 10 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拘留、逮捕、起诉、判刑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法 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时; 5、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出借 人可 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5 日书面告 第二部分抵押 第八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的借款能如期偿还,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动产、 不 动产(抵押财产见附件一)抵押给出借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人承诺,抵押行为已 经过抵 押物其他共有人同意。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抵押人承诺与借款人一起 承担还款责 任。 第九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市值约为 人民 币(大写)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十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日顺延),抵押人应持其抵押财产的权 证和其 他有关证件协同出借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 导致登记不 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出借人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利息、 罚息 (未还本金白分之五 每日) 、 超息(超过借款期天数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评估费、拍 卖费、诉讼费、律师的代理费等)。 第十二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 保证 抵押物 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 30 日 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四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抵债或 设定其它负担。经出借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抵押物评估:若出借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 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 则出借人与抵押人 在 10 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处理所得应优先偿还借款;在前述约定的 10 日内双方 协商不成的, 甲方有权对抵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抵押人应当积极配合。 因发生本合同第七条所述情形,出借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抵押人同意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抵押注销:出借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协助抵押人到 相关 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未完全、适当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 或责任即构成违约。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 当向借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10%的违约金。 且逾期十天以上者,应 第四部分债权公证 第二十条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 证,且双 方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活楚。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的,或者出现本合同所约定的其 他违 约情形的,出借人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 《执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