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试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试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民事纠纷的特点及基本介绍 民事纠纷是社会存续过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 民事纠纷 又称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是法律冲突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 以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因为民事纠纷的主 体之间是平等的,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利、 义务或者民事责 任的争议,所以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等特点。 并且因为民事纠纷在 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这就需要我们积极运用纠纷解决机制予以缓 解、消除。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 制度。不论从历史上或现实中看,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 各种解决纠纷机制的具体形态和特征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所以纠 纷解决机制从来都不是单一的, 而是多元化的。很多学者都对此作过 一些专门的论述。 比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就把解决纠纷机制类型划分 为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方法和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前者是指双 方当事人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达成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 其 典型是以协商 I 生交涉为基础的调解。 后者是指第三者就纠纷应当如 何解决做出一定的指示并据此终结纠纷, 其中又包括“非合理的决定 过程” , “实质的决定过程” , “选例的决定过程” , “法的决定过程” 。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包括诉讼、 仲裁、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申诉、信访、请愿、调解、和解等法院内、法院外、国家 体制内、国家体制外、有第三者介入、没有第三者介入等多种模式、 多种类型。 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二.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概论 就我国目前可以供当事人选择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而言, 按照是 否利用了国家的力量可将其分为自力救济、 社会救济、公力救济三种 方式。(1)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 ,是指纠 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 l3j。 所以一般适用自力救济的多为事实清楚, 纠纷主体双方争议不大的案 件。自力救济的典型方式是和解①。 (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可称之为“社 会救济”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法制中,调解和仲裁都 属于社会救济的方式。 (3)公力救济。所谓公力救济,主要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 事纠纷的典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按键的 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或诉讼行为, 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 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公力救济的典型方式是诉讼。 2.利弊比较分析 (1)和解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其具有最高的自治性及非严 格的规范性的特征。和解主要依照纠纷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纷, 而且 和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受也无须规范的严格制约,所以它的优点在于: 具有最高的自治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 和解是依照纠纷主体自身力量 解决纠纷,整个过程和结果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并且其过程 和结果不受规范、也无需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的严格制约。因其在 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形式和程序上具有通俗性和民间性, 以和解来解决纠纷,往往可以不 伤害纠纷主体之间的感情,维持纠纷主体之间原有的关系。 但也因为 这样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在和解过程中可能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 平和重大误解等 F.素;二是可能会超出必要的限度;三是目前在我 国和解并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 和解中一旦有一方反晦, 也将不能获 得国家的强制力支持。 (2)调解与仲裁各有优劣。调解具有第三者的中立性、纠纷主体 的合意性、非严格的规范性等优点:第一,第三者的中立性。在调解 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是中立的第三方(这一点使调解 与和解区别开来,和解没有第三者)。第二,纠纷主体的合意性。对 于是否运用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等,均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而 调解人只是以沟通、说服、协调等各种方式促成纠纷主体达成解决纠 纷的合意。第三, 非严格的规范性。调解并非依据严格的程序规范和 实体规范来进行的,而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灵活性和随意性。 但我们应 注意到调解协议一般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并且当事人在调解与和解 中所作的陈述、自认等在诉讼中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而仲裁则具有民 间性、自治性和法律性等特 :一是仲裁的民间性。仲裁机构作为现 代仲裁制度中的第三者,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临时性的。其身份 只是民间组织或社团法人,仲裁员主要是由当事人选定或约定的专 家,非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仲裁的自治性。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和程序主体权理论在仲裁中的充分展现。 与诉讼相比,仲裁体现出当 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和充足程序选择权。三是仲裁的法律性。首先, 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仲裁应当遵守当事人选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实 体法,尤其不得排除适用强行法必须以最低限度的合法性为原则。 其 次,就我国而言, 在仲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裁决 的执行,由于仲裁机构无权实施强制性措施, 只能借助于法院根据法 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所以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纵然没有达成 合意, 仲裁机构亦有权根据纠纷事实并适用法律或者根据公平正义原 则作出裁决,而这些裁决在通常情况下是终局性的并具有强制执行 力。 (3)民事诉讼作为一种利用公权力解决私权纠纷的方式,与其他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表现出国家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的特点。 所以民事诉讼具有在认知方面不易为一般民众所理解和接受, 程序复 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常常让人望而却步以及在很大程度上 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从而难以适应特殊个案所需的灵活性解决 要求,也难以满足当事人之间不伤和气与维持原有关系的要求等弊 端 。但也正因其特性,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也产生了公力 救济特有的优势:第一,民事诉讼的严格性和规范性,一方面限制了 法官(第三者)的恣意性,可以防止法官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的程序性 和实体性权利。 另一方面, 又有效地维护了纠纷主体双方之间的平等, 杜绝了双方在诉讼中的上下主从之分。 第二, 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 可以提高并保障纠纷解决结果的可预见性, 能够满足当事人明确的权 益要求,同时也较充分地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益, 切实保护了民事实 体权益②。第三,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对社会 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中法律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第四,民事诉讼的国家强制力使得民事纠纷得到最终解决, 最终实现 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缺陷是纠纷解决资源配 置极不合理,导致民事纠纷解决的成本很高,但效率低下。这些主要 反映在整个社会对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利用比例的严重失衡上: (一)诉讼资源供不应求,人民法院不堪重负。与西方发达国家发 展历程相似, 在我国现阶段民事纠纷急剧增加同样成为现代化过程中 必经的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目前在我国, “诉讼爆 炸”的征兆已经初步现,全国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受理案 件的数量一直在持续地增长, 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可能通过无限制地 增加法院的人力、物力、财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