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原文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 【要点】 1.基本维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规定,部分内容有调整 2.严格区分资产管理与借贷关系,资产管理业务严禁借贷,彻底打破 刚兑,禁止各类保底 3.区分公私募,公私募界定标准执行《证券法》,公募严监管,私募 完善合格投资者制度 4.区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可以投债权类、股 权类、证券类以及收(受)益权;非金融机构的私募产品,债权投资 受限。 5.统一合格投资者,统一金融机构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 6.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 变相突破 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7.金融机构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 8.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 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 指导意见》 为以下简称《意见》)。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 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经国 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 《关于规范金融机 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 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 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 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坚持有的 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 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 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 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 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 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 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 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 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 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 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 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 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 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 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 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 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 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 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 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 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 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 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 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 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 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 统 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 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 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 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 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 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 充分考虑 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 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 对受托的投 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 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 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 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 不同 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 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 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 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 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 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 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 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 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 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 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 权益类产 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 存款、 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 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产品投资 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 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 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 可转让或者 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 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 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 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 在产品成 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 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 产、 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 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 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 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