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检察系统
精品 美国的检察系统 一、美国检察机关的定位 (一)美国检察权性质 (二)美国检察机关的特征 1.非集权、分散性与独立性 2.旋转检察与垂直检察 (三)美国检察机关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的关系 二、美国检察机关的设置 (一)美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方式 1.“三级双轨”的美国检察体制 2.检察体制的独立性 (二)美国联邦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关系 1.联邦检察机关与州级检察机关的分权与合作 2.州与地区检察机关的分权与合作 3.联邦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的不同点 (三)美国联邦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 1.联邦检察机关的设置 2.联邦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 (四)美国地方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架 1.州级检察机关与总检察长 2.郡市级检察机关与地区检察官 3.美国地方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 可编辑 精品 三、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义务 (一)美国检察官在立案侦查阶段的主要职权 (二)美国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职权 (三)美国检察官在庭审阶段的主要职权 (四)美国检察官在审后阶段的主要职权 (五)美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诉讼义务 美国的检察系统美国的检察系统 一、美国检察机关的定位 (一)美国检察权性质 汉密尔顿根据美国社会实际,提出了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主张,三权之中, 检察权究竟归属何方?通常意义上说, 检察权权属关系是指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 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以及在权力划分中的归属。 伴随着各异的历史发展阶段与国 情,国内外对检察权的认识大体上包括“行政权说” 、 “司法权说” 、 “司法行政双 重属性说”与“法律监督权说”四种不同主张。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 视检察权为行政权,大陆法系国家在检察权定性上因各国法律传统、历史人文、 政治结构等差异,多出现行政权、司法权及司法行政双重权等不同认识,社会主 义国家则将检察权置于法律监督权之中。 从立法、 行政、 司法三权分立的角度看, 美国检察权应属行政权无疑。然而, 这种行政权与其他部门所行使的普通行政权 又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美国行政权会受到三重制约:首当其冲的便是来自立 法与司法的分权制衡,其次是联邦与州和地区的联邦分权制衡,以及宪法所规定 的基本权利。具体到检察权,其首先会受到立法与地方机关制约;其次,联邦与 可编辑 精品 地方双重主权决定了联邦、州及郡市检察机关各司其职,共同担负起检控犯罪的 重任;再次,来自联邦、州与地方各级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深刻影响 着美国检察权的行使。 除了具有行政权本质属性, 美国检察权尚具有一些司法权特征。其在起源及 发展过程中, 检察官从常被视为司法官员逐步被视为行政官员。在一些州的早期 宪法中,检察官曾被放置在“司法”的有关条款中。据此,有学者认为美国检察 官行使着一半是司法的、 一半是政治的特殊的混合权力, 这为美国检察官所独有。 (二)美国检察机关的特征 1.非集权、分散性与独立性 总体而言,非集权、分散性与独立性是美国检察机关最为明显的特征,这些 特征相互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交叉、融合。 非集权尽管美国存在联邦、州与地区三级检察系统,但各系统之间互不 隶属,并存在上下级关系,等级性不甚清晰。换句话说,美国检察系统管理体制 上整体呈现出非集权的特征。 分散性美国业已形成包括联邦、 五十个州以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共五十 二套司法体系。 不同于法院系统,由于地方检察机关特别是郡市检察机关的相对 独立性, 美国检察系统数量远远不止五十二套, 且联邦与地方检察机关规模迥异, 在一定程度上也反应出美国检察制度的多样性,即联邦、州及地区均形成规模迥 异,机构职能与专业分工存在差异的局面。 独立性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检察机关内部每位检察官 (包括助理检察官) 对其所属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即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依赖当事人与法官,享有 独立自主权;二是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非集权性。 可编辑 精品 2.旋转检察与垂直检察 按照经办人数量及经办过程, 美国检察官办案流程可分为 “旋转检察” 与 “垂 直检察” 。旋转检察是指将案件随诉讼进程而传递不同检察官的传统流水作业型 检察。 垂直检察是指要求办案检察官或团队根据案件性质从接案到量刑自始自终 独立办案的检察流程。相比旋转检察,垂直检察体现出浓郁的专人负责制,其优 点在于集中力量专案办理特定案件,但同时,其缺点也突出体现在其耗时及较高 的成本运作, 且该机制要求构建特别检察组,比如毒品案件由熟悉该犯罪的检察 官全程处理。 从 20 世纪末开始, 垂直检察在美国特别是地方检察机关得以盛行, 其被证明是在提高有罪判决率、 减少被害人创伤及实现罪责刑一致等方面作用突 出。 (三)美国检察机关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的关系 1.美国检察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按照检察机关属于联邦检察机关还是地方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与立法机关大 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形:联邦层面上,总统对联邦检察官的任命须经参议院通过; 而人事任命权、 经费核拨权及风噪一时的独立检察官任命权都正中联邦检察机关 命门, 成为悬在其头上的紧箍咒。州检察系统则因基本采用选举制以及地区检察 机关地方自治设置的经费地方化,使其在受立法机关制约上较联邦检察系统为 松。 2.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可简单表述为检法关系, 其关系归根到底是 特殊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这一关系定位直接决定了美国检法关系具有 双重性: 一方面该关系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这使得两者之间 可编辑 精品 的分权、制衡与冲突在所难免(如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章第 546 条之规定, 联邦总检察长可任命为期 120 天的临时联邦地区检察长,任期届满后,该司法 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可自行任命临时联邦地区检察长直至该职位空缺被填补, 这种 法院借人事任免插足检察权的立法动态,无不体现出法院对检察机关制衡的一 面。再如《美国法典》第 28 章第 445 条规定了联邦检察官可合理质疑大法官、 法官和治安法官之公正性,并有权启动令其“丧失司法资格”之诉讼程序,也体 现出检察机关对法官的制衡。 ) ;另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 公平的不可替代性使得两者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 3.美国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 (1)美国检察机关与政府及其行政首长的关系 作为行政机关, 美国各级检察机关与政府及其行政首长的关系较为微妙,除 向后者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案件出庭等基本法定义务外,检察机关同样肩负检控 不法政府官员及雇员不法行为的责任, 这使得检察机关在处理与政府特别是行政 首长关系上常常如履薄冰。 联邦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首当其冲的便是与白宫的关系, 主要涉及刑事 侦查未决案、民事侦查未决案、国家安全事务、白宫请求法律建议、总统特赦以 及非民刑未决案件等六方面议题。 虽然总检察长兼任司法部长作为总统内阁成员 及首席法律顾问而与总统利益攸关,且其去留完全由总统决定,但这并不表明两 者间关系总是和平友好的。 (水门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即深刻反映出其矛盾与斗 争的一面。在该案中,尼克松总统为摆脱独立检察官围攻堵截式追查,下令总检 察长将其解雇,不想连续两任的总检察长均以辞职、方式违抗,直到第三任总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