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裁判判文文书书上上网网操操作作手手册册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省高院信息办编制 目目录录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目录目录 一、 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 二、 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 三、 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 四、 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 五、 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 六、 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 七、 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 八、 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 九、 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 十、 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 十一、 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6〕19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 年 7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89 次 会议通过,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 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 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 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 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备注: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都要上网。其中除行政调解书和民事 公益诉讼的调解书需要上网外,其他一律走不上网审批。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备注:此条列举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如果,整个案件是成年人犯罪但案件 内容涉及到未成年人,进行技术处理后仍要上网。如第(四)条,仅限于案由为 离婚纠纷的案件,除了离婚纠纷还有很多如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仍需要上网。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 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 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 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备注:不上网文书要履行不上网电子审批后将按照上网文书计算。但考虑到 可能会因为此条增加不上网文书的审批数量。故,要求各级法院的上网率不低于 90%。请各法院审批领导合理掌握控制。 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 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备注:要求一审文书公布的原因,一审文书可以展示案件的全貌包括:原告 的诉状、被告的辩称、证据的质证、分析、法律的适用等。只有通过一审才能对 二审案件进行完整的了解。故一审生效的文书要上网,不生效上诉抗诉的也要上 网,只是提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等等二审文书生效后,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 会自动关联后一并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 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 “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 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 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 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 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 替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 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 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 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 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备注:第八、九、十、十一条列举了应当隐名、删除、保留的文书内容。省 院在审判流程统一部署的纠错屏蔽公布系统已经将相关信息进行录入会辅助承办 法官通过技术自动检索屏蔽和技术处理,但目前的技术处理仍然代替不了人工, 仍然不能实现恰到好处的技术屏蔽和处理上网,所以需要承办案件的法官一定要 认真谨慎审核后再点击保存上网。 第十二条??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 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备注:承办法官一定要严格控制不上网文书数量,态度要坚定,不要以当事 人的意愿为转意,要看提出撤回的理由是否真正有道理,此条与之前 2013 年下发 的《文书上网规定》不同的就是把涉及个人隐私不上网内容给删除了。故,当事 人进入法院诉讼,就是借助公权力在解决个人问题,法院出具的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