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xxxx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育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xxxx学院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法律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究,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育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用的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用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因患病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1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用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用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用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别类型录用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用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到的,视作旷课,超过2周不报到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普通本科学制4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3-6年;专接本学制2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2-4年;普通专科学制3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3-5年; 第九条 普通本科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育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均视作旷课。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老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考勤情况由学院统计汇总,对于达到学籍处理及处分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学生处和教务处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假时学院应与学生家长联系核实,需附相关佐证材料的应如实提供。请假1天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内者,由学院领导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者由学生处批准;1周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1天以上的,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的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培育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进行考试,选修课一般采纳考查。具体按xxxx学院相关考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按学年制对学生进行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二条为主要依据,实行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院审核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判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xxxx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以特别招生形式录用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用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别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进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