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全解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前言 1范围 本标准描述了静电放电与引燃,规定了静电防护措施、静电 危害的安全界限及静电事故的分析和确定。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静电引燃(爆)等静电危害场所的设计和 管理。其他的静电危害(如静电干扰、静电损坏电子元件)可以参 考本标准的有关条款。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炸药、电火工品的静电危害防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50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 GB 6951轻质油品装油安全油面电位值 GB 12014防静电工作服 GB/T 15463--1995静电安全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静电导体static conductor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小 于或等于1×106Ω· m(即电导率等于或大于1×10-6S/m)的物料 及表面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107Ω的固体表面。 3.2静电亚导体static sub-conductor 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大于1×106Ω·m,小于1×1010 Ω·m的物料及表面电阻率大于1×107Ω,小于1×1011Ω的固体 表面。 3.3静电非导体static non-conductor在任何条件下,体电 阻率大于或等于1×1010Ω·m(即电导率小于或等于1×10-10S /m)的物料及表面电阻率等于或大于1×1011Ω固体表面。 3.4最小点燃能量minimum ignition energy 在常温常压条件下, 影响物质点燃的各种因素均处于最敏感 的条件,点燃该物质所需的最小电气能量。 3.5间接接地indirect static earthing 为使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静电亚导体进行静电接地,将其 表面的局部或全部与接地的金属体紧密相接的一种接地方式。 3.6爆炸危险场所explosion endangered places 爆炸性混合物(气体及粉尘)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 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 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 所。 3.7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classification of hazard—ous areas 3.7.10区在正常情况下, 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 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7.21区在正常情况下, 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 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7.3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 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注: 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 停止、 正常运行和维修。 3.8缓和时间relaxation time of charge 带电体上的电荷(或电位)消散至其初始值的1/e(约37%) 时所需的时间。 3.9静置时间time of repose;time of rest 在有静电危险的场所进行生产时,由设备停止操作到物料 (通常为液体)所带静电消散至安全值以下, 允许进行下一步操作 所需要的间隔时间。 4放电与引燃 4.1典型静电放电的特点和其相对引燃能力见表1。 表1 放电种类发生条件 当电极相距较远,在物体表面的尖端 和突出部位电场较强处较易发生 特点及引燃性 有时有声光,气体介质在物体尖端附近局部电 电晕放电通道。感应电晕单次脉冲放电能量小于20脚, 冲放电能量则较此大若干倍,引燃、引爆能力 刷形放电 在带电电位较高的静电非导体与导体 问较易发生 有声光,放电通道在静电非导体表面附近形成 位空间内释放的能量较小,一般每次放电能量 燃、引爆能力中等 火花放电要发生在相距较近的带电金属导体间 仅发生在具有高速起电的场合,当静 有声光, 放电通道一般不形成分叉,电极上有明 释放能量比较集中,引燃、引爆能力很强 传播型刷 形放电 电非导体的厚度小于8mm,其表面电荷放电时有声光,将静电非导体上一定范围内所 密度大于或等于2.7×10-4C/m2时较 易发生 放,放电能量大,引燃、引爆能力强 4.2在相同带电电位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表面带负电荷时发生的 放电比带正电荷时发生的放电, 对可燃气体的引燃能力可大一个 数量级。 4.3在下列环境下,更易发生引燃、引爆等静电危害。 ——可燃物的温度比常温高; ——局部环境氧含量(或其他助燃气含量)比正常空气 ——爆炸性气体的压力比常压高; ——相对湿度较低。 5静电防护管理措施 本章规定了在静电危险场所应采取的管理上的要求。 5.1静电危害控制方案 在静电危险场所,应制定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并成为单位内部管 理规范文件的一部分。其内容应包括: ——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 ——静电危害的表现形式; ——静电危害的产生原因; ——静电危害的控制措施; ——人员的培训计划; ——防静电措施的验证。 5.2人员 在静电危险场所工作的人员,应定期的进行防静电危害培训。培 训应同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培训的内容应包括法规的培训、 防静电措施的执行方法、必要的演习及知识的补充。 对短期来访的外来人员,应配备公用的个体防静电装备。进入静 电危害区域前, 应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以适合的方式告知有关规 定。 5.3检查 任何技术措施都有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失效, 在工作中应按照静 电危害控制方案对采取的防静电措施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的频率 取决于控制对象的用途、耐久性及失效的风险。 5.4标志与记录 所有静电危险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 静电危险场所必须有 接地点、应使用的防静电物品、 必备的衣物、静电危险区及运动 方面的限制等标志。 所有的工作都应被记录在案并保存。 6静电防护技术措施 各种防护措施应根据现场环境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工物件 的特性以及发生静电危害的可能程度等予以研究选用。 6.1基本防护措施 6.1.1减少静电荷产生 对接触起电的物料,应尽量选用在带电序列中位置较邻近的,或 对产生正负电荷的物料加以适当组合,使最终达到起电最小。静 电起电极性序列表见附录B。 在生产工艺的设计上, 对有关物料应尽量做到接触面积和压力较 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度较慢。 6.1.2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 对金属以外的 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1× 106Ω。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lOO 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 1000Ω。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有时为了限制静电导体对地的放电电流,允 许人为地将其泄漏电阻值提高到1×106Ω~1×108Ω, 但最大不 得超过1×109Ω。 局部环境的相对湿度宜增加至50%以上。 增湿可以防止静电危害 的发生,但这种方法不得用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0区。 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 避免采用静电非导 体。 对于高带电的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