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序号违法行为描述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执法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炼钢厂在吊运 铁水、钢水或 液渣时,未使 用固定式龙门 钩的铸造起重 机;炼铁厂铸 铁车间吊运铁 水、液渣起重 机不符合冶金 起重机的相关 要求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 《炼钢安全规程》 (AQ2001-2018) 8.4.4 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 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 应符合 GB50439 的规定。 《 高 温 熔 融 金 属 吊 运 安 全 规 程 》 (AQ7011-2018)6.1.2 规定:炼钢企业吊 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 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 应符合 GB50439 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 现场抽查: (1) 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 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 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 是否年度检验合格;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 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 钩的铸造起重机; (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 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 重机(额定起重量 ≥75t,应为 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方式方法方式方法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1 1 序号序号违法行为描述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执法依据 管四〔2017〕129 号)二、行业类重大事 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 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 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 渣时, 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方式方法方式方法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2 吊运铁水、钢 水和液渣起重 机龙门钩横梁 焊缝、耳轴销 和吊钩、钢丝 绳及其端头固 定零件,未进 行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未及 时整改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查阅资料: (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缝、 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 《炼钢安全规程》 (AQ2001-2018) 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 8.4.3 规定: 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 探伤报告; 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 (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 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 理, 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查记录。 《 高 温 熔 融 金 属 吊 运 安 全 规 程 》 (AQ7011-2018)4.6 规定:起重机械应按 照 GB/T6067.1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 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序号序号违法行为描述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执法依据 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 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 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 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 管四〔2017〕129 号)二、行业类重大事 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 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 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 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 方式方法方式方法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现场抽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3 操作室、会议 室、 交接班室、 活动室、休息 室、更衣室等 场所设置在铁 水、钢水和液 渣吊运影响的 范围内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 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1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 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 内。 (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 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 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 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2) 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 3 序号序号违法行为描述违法行为描述执法依据执法依据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 (AQ7011-2018)5.7 规定:高温熔融金属 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 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 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 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5.17 规定: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 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 应有安全通道。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 管四〔2017〕129 号)二、行业类重大事 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 会议室、活动 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 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 《炼钢安全规程》 (AQ2001-2018) 12.3.3 规定: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 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 方式方法方式方法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横向边界同第 1 项,纵向与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 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1 号)第四 少 15m 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 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小于 2m, 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 区 1m 以上实体耐火墙)。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 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