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以及定罪和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以及定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以及定 罪和处罚罪和处罚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犯罪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犯罪 构成构成 :( :(一一) )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二二) ) 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处罚:数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处罚:数 额较大的,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数额巨大的, 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属于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 罪,往往需要利用手里的职权来实施犯罪,这与职务犯罪有一定 的共同点,但也存在差异。那大家知道我国对职务侵占罪是如何 定义的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概念一、概念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 270 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 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 是指除上 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 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 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 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 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 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 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 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 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 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 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 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 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 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 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 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 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 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 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 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 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 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 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 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 全部财产, 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 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 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 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 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 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 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 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 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 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 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 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 思表示, 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 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 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 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 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 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 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 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 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之规定, 是指侵占公司、 企业等单位财物 5000 元至 2 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包括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 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 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 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 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他们或有特定的 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 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 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 第 382,383 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 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 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 有公司、 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 作为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代表,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 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 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 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 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 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认定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 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 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 的主体,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