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_版
一、引言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 量, 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 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 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所以,人们只有在 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务中已充满谬误之后, 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筋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 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 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 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 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 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 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 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 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度。幸福 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 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 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的真正关系。随着 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交往振兴起 来。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 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 本世纪的光明。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 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 立法问题。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 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 过于放任的发展。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 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 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 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 恐怖。这一切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法官员。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曾迅速地论及过这一问题,那不可分割的真 理促使我循着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然而,聪明的读者都会 把我同他的步伐加以区别。如果我也能像他那样赢得暗中平静地 追随理性的善良者的秘密感谢,如果我能唤起那些善感者的心灵 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共鸣,那么我真感到幸运! 如果说犯罪的本质随着年代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用不着我们去 一一赘述的话,现在我们将按次序研究并区分所有不同种类的犯 罪以及惩罚他们的方式。至于唤醒那些曲解了自由而企图实现无 政府状态的人们和那些喜欢驱使他人服从修道院禁律的人们,我 只想在示以最一般原则的同时,指出他们最要害的共同错误。 但是,对于这些犯罪应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的 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的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讯和折磨 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是预防犯罪 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有利的吗?他们 对习俗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角度来解释这些问题。因为这种精确度足以 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如果我的功劳只在 于第一个在意大利比较明确地提出其他国家已大胆写下并开始实 践的东西,那么我深感荣幸。然而,如果当我坚持人类的权利和 神圣真理的权利时, 恰恰是把某些暴政或愚昧 (它们同样是灾难) 的不幸牺牲品从死前的痛苦和抽搐中拯救出来,一个无辜者在惊 喜中流出的泪水和发出的颂扬,对于我是一种安慰,它使我忘却 了别人对我的轻蔑。 二、刑罚的起源惩罚权 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 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 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正如一种虽然极小的力量,如果不断起 着作用,就能战胜任何传入机体的强烈冲击一样。 我们向人的心灵作了调查,在那里,发现了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 权利的基本起点。 没有一个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 来,这只是浪漫的空想。只要可能,不要约束我们自己,都希望 成为世界上一切组合的中心。 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瘠荒凉的自然界 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就使一部分野 蛮人联合起来。 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 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联盟。 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家之间。 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 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 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 的那部分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 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 和管理者。 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 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 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 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 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 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我之所以称它为易感 触的力量,是因为经验表明:如果所采用的力量并不直接触及感 官,又不经常映现与头脑之中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 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 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则。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 的真理,都不足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 由此可见,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 而且, 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 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如 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 正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了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 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三、结论 由上述原则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 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 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 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 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第二个结论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 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由于国家可能分 成为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会出现了对契约的侵犯,而被 告一方则予以否认。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这 就是说,需要一个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 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第三个结论是: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 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 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 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 —— 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四、对法律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