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警务活动中的问题及对策
论非警务活动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非警务活动在整个公安机关活动的占 比日益扩大,对于正常的警务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其表 现形式和原因是多方面的, 而解决这一问题难度大, 耗时长, 见效慢。因此,非警务活动所带来的影响理应引起公安工作 者的重视。 关键词:非警务活动;表现形式;问题;原因;解决方 法 所谓非警务活动,是指公安机关从事的,不属于《人民 警察法》与公安部《110 接警工作规则》规定范围的,本不 应该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各种社会事务活动。 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 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打 击,惩治违法犯罪等。但近年来,由于群众权利意识增强, 社会发展而导致的娱乐性商业性活动增多。研究案情时发现, 大量的警力被用于非警务活动,其影响不容小觑,其所带来 的问题也日益严峻。 1 非警务活动的表现形式 1.1 参与联合执法 因公安机关有强制的措施权,处罚权,所以在各部门行 政执法遇到阻力时,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常常会要求公安机关 介入以综合治理为名的联合执法,例如:征地拆迁,催讨税 款,计划生育罚款,调停经济纠纷等,明明应该由政府,国 土资源部门,计生部门,税务部门等承担的责任,竟都转嫁 到了公安机关。 1.2 参与娱乐性,商业性安保 公安机关常常被要求参与娱乐性,商业性的演唱会,足 球赛的安保工作,这些本该由保安服务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被 强制到了公安机关身上。并且这类活动需要大量警力,?O 大 的影响了警务活动的执行效率。 1.3 干预民众实现自身权利 在一些地方党政机关领导的要求下,公安机关阻止民众 上访,甚至对那些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罗织罪名,打击 报复的事件常有发生。有时还被要求对于那些进行正常新闻 采访报道的记者进行阻拦。 1.4 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救助 《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 案件, 应当及时查处。 但是类似 ATM机吞卡, 工地噪音过大, 医疗事故纠纷,甚至猫爬上树下不来了,电灯坏了等一系列 问题,是不属于公安职责的,但当事人往往第一时间报警, 而警察为了不让民众失望,也选择了出警。 2 非警务活动所带来的问题 2.1 公安机关基层工作人员压力过大 基层民警的工作时间, 工作强度, 工作压力的大大增加。 我国警察数量和人口比例在 11:10000,而发达国家平均在 35:10000 基层派出所建制在 5~50 人左右,警力少、事件 多。例如南京中央门派出所,基层民警近四十位,但是最多 的一天接警七百余起, 平均每人要处理二十余起, 但这其中, 不少都不应由公安机关管理。再例:广东省民警每天加班时 间平均 3-4 小时,工作时间平均 11 小时以上,平均每三周才 有一天的休假。1 而导致如此高的工作强度与工作压力其中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承担过多的非警务活动。原广东的警力在 全国属于前列,基层民警尚且如此,试想警力少的省份的基 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并且由于承担大量警务活动而导致的长 时间加班,使得基层民警难以陪伴自己的家人,加之工作压 力巨大,很多基层民警在心理上也存在问题。 2.2 降低警察的职业认同感 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 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惩 治违法犯罪等。但现在,警察的大量精力被用于实行非警务 活动,例如某居民家夜里 3 点停电了,打 110 求助,要求警 察去修。再例如,某居民家的猫上房下不来了,也向警察求 助。警察出于对社会群众的承诺,不得不出警。但是执行这 样的非警务活动,难免会降低对于自身职业的认同。同样, 在被要求去执行商业性,娱乐性的安保活动时,的确会让很 多警察产生不满。 2.3 恶化警民关系 公安机关在非警务活动中的滥用警力和滥用强制措施 得不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 印象,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警察权威的下降。例如强 制征地,这明明是国土资源部门管辖范围之内的事,但公安 机关被置于与人民群众对立的矛盾的第一线,公安机关成了 其他部门不作为的“替罪羊” ,并在网上招致一片骂声,民 众日常对于警察唯恐避之不及。 2.4 影响正常的警务活动 公安部门的一项统计表明,在全国“110”报警服务台 接到的电话中,属求助性质的非警务报警大约占六七成,而 在北京,这个数字高达九成。在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 服务台每年近 200 万件的报警电话中,只有 10%属于警情报 警,因此大量警力被用于非警务活动,这给正常的警务活动 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没有人力去执行正常的警务活动, 并且, 由于上述非警务活动而导致的警民关系恶化,会使得警察在 执行正常的警务活动中遇到的阻力增强,民众不愿意与警察 过多接触,不愿去将苗头,线索报告警察,这大大加大了警 察工作的难度 2.5 越责使用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况增多 警察承担了别的部门应承担的职责,因此,在客观上, 也获得了更多的权力。警察在接受地方政府的派遣时,时常 超越了法律授权, 这会导致警察越权现象时有发生, 而越权, 也就导致了滥用权力,在实际过程中拥有更多权力的同时, 执法者的心态也会发生改变,会变得不自觉的滥用职权。 2.6 影响法制化进程的建设 在进行非警务活动的行政过程中,公安机关是违法行政。 而对于上述出现的,对于当事人打骂,扣押,阻碍民众行使 公民权利,阻止新闻工作者进行正常拍摄,这一类非警务活 动中的强制执法、暴力执法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 作为国家的执法者,应该自觉的遵守,维护法律,这种违法 行为,是对法律的践踏,在法制化进程的途中,公安是极为 重要的一环,如果公安机关都不能自觉遵守,那么何谈法制 化社会?3 非警务活动的成因 3.1 规定内容不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 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 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人民警察 法》第 21 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 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 时查处。但这些条令对于什么是必要,什么是危难情形却缺 乏一个明确的规定,而如果拒绝不履行责任,则可能会构成 违法,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人民警察的时间不得不大量耗 费在非警务现场。 3.2 各行政部门的不履责 各部门的不积极履责,对于自身职能的不明确,加之为 了减少行政阻力,于是促使运用党政机关领导派遣公安机关 进行非警务化活动,因此,公安局,公安厅,公安部又成了 “不管局” , “不管厅” , “不管部” ,即其它部门不管的都交 由公安机关管理,而公安机关过多的介入了这些行政事务后, 使得这些行政部门更加的不履职,更加的依赖公安机关。这 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3.3 对于党政机关领导要求的难以拒绝 由于警察是双重领导制,从机关管理方面讲,双重领导 关系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党委和上 级同类型机关同时领导,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都含有双重领 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