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勤勉义务之判断标准汇总
略论勤勉义务之判断标准略论勤勉义务之判断标准 我国新《公司法》第 148 条从原则上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 勉义务,但没有对此予以具体规定。那么,此处的勤勉义务究竟意味着什么? 其判断标准又应当是什么呢?本文拟结合美国法及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 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①(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对此作简要的分 析。 一、概述:什么是勤勉义务 尽管新《公司法》第 148 条没有对勤勉的含义做出解释,但就一般的理解而 言,勤勉意味着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地工作。《指引》第 20 条规定:“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可以印证上述理解。而“勤勉 尽责”实际上就是英美法上的 dutyofcare 的含义,只不过我国学者有的将 其翻译成“注意义务”,有的则翻译成“尽职的义务”、“谨慎义务”、“善 管义务”等。② 将勤勉义务与英美法上的 dutyofcare 对应起来之后,我们便不难理解勤 勉义务的具体含义了。大致来说,勤勉义务意味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而不是漫不经心地从事工作。至于 怎样才算符合勤勉的标准,下文将予以阐述。 二、美国法上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在美国法上,对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标准是美国《示范公司 法》第 8.30 条的规定:“董事履行义务应当:1、怀有善意 (ingoodfaith);2、以处于同等地位普通谨慎之人 (ordinarilyprudentperson)在类似情况下所应有的谨慎履行其职责;3、 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的方式。”③纽 约州公司法第 715(h)和 717(a)条有类似规定。④另一个标准则是“勤勉、注意 与技能的程度”,即“普通谨慎之人(ordinarilyprudentperson)在类似情 况下处理其个人商业事务应具有的勤勉、注意与技能”,该标准是从 Selherimerv.ManganeseCorp.ofAmerica 一案中总结出来的。⑤ 然而,上述两个标准并无实质性的差别,而且这些原则性的表述并无不能直接 解决具体的案件。例如,什么是“善意”、什么是“普通谨慎之人”、什么 “最佳利益”,都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 《示范公司法》确立的标准在决定董事是否要为其未尽合理注意而带给公司的 损失承担责任时起不了任何实质性的作用。汉密尔顿教授认为,在评价董事做 出的决定是否合理时,必须考虑董事在做出决定当时获得了哪些信息,而不能 凭事后的聪明指责董事。董事可能基于局部的、不完整的或者不准确的信息做 出复杂的决定,而且,意料不到的事件很可能将一个看似合理的决定变成一个 灾难性的决定。此外,法官不是商业方面的专家,可能缺乏足够的能力来评判 董事做出的一个具体的商业决策是否合理。因此,法院一般不愿意通过判决公 司的管理人员为公司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而对管理人员作事后的批评。于是, 法院创立了所谓的“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该规则 的确立实际上意味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违反《示范公司法》第 8.30 条规定 的情况下可能不会承担个人责任。⑥ 所谓“商业判断规则”,是指建立在合理信息基础上的有着一定合理性的董 事会决策不产生董事个人责任,即使这种决策对于公司而言是糟糕的,甚至是灾 难性的。该原则有时也被称为“商业判断学说” (businessjudgmentdoctrine),认为上述董事会决策是有效的,对公司 有拘束力,股东不得禁止、取消或者批评该决策。⑦总的来说,商业判断规 则不允许法官充当事后诸葛亮,在事后判断是非,决定董事是否为公司的损失 承担个人责任。 至于“商业判断规则”的具体含义,美国法学会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则第 4.01(a) 作了如下阐述:董事或者高级职员如果基于善意且在符合 4.01(C)条规定之下 作出商业判断,那么其义务便得到履行。4.01(C)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他与 所从事的交易无利害关系;(2)他意识到了他所作出的商业判断所涉及的主 旨,而该主旨使他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依据具体情况所作出的商业判断是恰当 的;(3)他有理由相信他的商业判断将是对公司最为有利的。⑧ “商业判断规则”又可以引申出更具体的标准。一种标准是“失去资格的利益 冲突”(adisablingconflictofinterest)或者“自利交易”(self- dealingtransactions)。如果董事在作出决策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则不适 用“商业判断规则”。事实上,这两种情形都是因为不满足《示范公司法》第 8.30 条所规定的“善意”的标准而不适用“商业判断规则”。 另一种标准则是“疏忽”(negligence)标准。例如,市面上已经有消息说 小麦即将跌价,专管商业情报的雇员亦已将这一消息以备忘录的形式送呈总 裁。然而总裁却不及时阅读这些材料,还是决定大批买进小麦,结果给公司造 成损失。因为不了解市场的情况本不应该参加交易,对现成的资料视而不见更 是玩忽职守的行为,尽管这位总裁自己并没有在这笔交易中得到任何好处,还 是必须因为严重疏忽而负责赔偿公司的损失。⑨ 在讨论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时,我们不得不提及特拉华州一个十分著名的案 例,也是争议很大的案例,即 Smithv.VanGorkom 一案。特拉华州最高法 院在审理该案时确立了“严重疏忽”(grossnegligence)标准。⑩该案的被 告 VanGorkom 是 TransUnionCorporation 的首席执行官,拥有公司发行 在外的 2000 万股份中的 7 万 5 千股,且已近退休年龄。在讨论将公司出售的过 程中,被告表示愿意接受每股 55 美元的价格,而当时该公司的股价在每股 24 至 39 美元之间波动。每股 55 美元的价格只是被告基于自己的知识作出的直觉 上的判断,被告在没有进行对股价作进一步调查,也没有寻求其他可能的买家 的情况下,会见了公司收购专家 Pritzker,并表示每股 55 美元的收购价将是可 行的。Pritzker 同意了被告的报价,并要求被告所在公司于三天内作出决定。 董事会的部分成员反对该价格,认为该价格太低,而且没有进行足够的评估。 由于 Pritzker 仅给出了三天期限,董事会将该议题作为紧急事件加以讨论,在 没有充分的询问及进一步的讨论的情况下,董事会最终批准以每股 55 美元的价 格进行交易。后来,被告在没有考虑其他可能的情况下促使股东会批准了该交 易。在这过程中,有人提出愿以每股 60 美元的价格购买,但公司没有对此进行 调查。基于以上事实,特拉华州最高法院以 3 比 2 的票数作出了判决。判决认 为,董事会成员没有充分了解公司股价及被提议的交易,因而不适用商业判断 规则。法院指出,勤勉义务的基本判断标准是“严重疏忽”。持反对意见的法 官认为,董事会成员基于其财务上的经验,以及对被告经验的信赖,能够对交 易作出正确判断。⑾ 汉密尔顿教授认为,出售公众公司的决定是董事会面临的最重要的决定。特拉 华州最高法院对 VanGorkom 的判决基本上是正确的,因为如此重要的事项不 能在没有调查及盲目信赖某个将从该交易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