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七条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七条理解与适用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 承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和演变 诚信在中文中为“诚实信用”的简称。“诚”即真心实意,指人的 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1] 将“诚”誉为自然界和社会的最高道德范畴。“诚实”,指言行与内心一 致,不虚假,意味着一个人善良的心理与其外在行为的一致性。“信”, 意为诚实不欺,中国儒家道德规范。孔子曰: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 用”,指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中华民族自古 就是礼仪之邦,讲究言行一致,言而有信,以诚待人,鄙视奸佞,故诚信 观念,可谓源远流长。然而,受儒家思想影响,中国诚信更多是以修身养 性、教化民众、厘定秩序为本演绎而来,本质上是一种 “礼”“德”“忠”“义”,它不直接导源于商业和契约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起源于拉丁文 Fidesbona, 它是具有约束力的 商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以信义(Fides)为要素。英文通常为 GoodFaith。 诚信作为商业关系中一种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和规范要素,从一开始就不仅 是一种主观理念、商业规则,而是一种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罗马法学家 认为,作为一种商业道德的诚信是商业世界的支柱;而作为一种规范要素 的诚信,则创造和形成一系列罗马法规则,这些规则既适用于罗马人,也 适用于异邦人,因此万民法即是以诚信为基础的法。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作为法律规则的诚信具有如下特征:(1)诚信 是所有法律原则的基础。西塞罗在《论义务》一书中就是从诚信推导出平 等、公正等法律原则的。(2)诚信体现为契约、法律行为、代理、信托、 善意第三人等制度中的具体规则。如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禁止欺诈性民事 行为、对价原则。(3)诚信是司法诉讼或仲裁中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尺。 法官适用法律时,如契约或法律有漏洞或者含义不明,应用诚信原则的理 念理解有关条文,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持公平。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在契约履行中尚无诚信原则,但确立了善意 的概念。《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债务人需根据诚信来履行债务。该 法第 242 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 付。”正是基于德国法的规定,一些民法学者将诚信原则定义为“行使债 权,履行债务”的民法原则。《瑞士民法典》把诚信原则从契约关系中抽 象出来,上升为整个民法中行使权利义务的原则。其第 2 条规定:“行使 权利, 履行义务, 应依诚信及信用为之, 显属滥用权力者, 不受法律保护。 ” 日本于 1947 年修订其《民法典》时,在第 1 条第 2 款中写入了诚信原则: “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中国晚清的《大清 民律草案》第 2 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诚实及信用方法。”我 国 1986 年《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规定为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 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 己的承诺。学者认为,诚信原则是私法领域的最高准则,高 于民法中的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其他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2] 梁慧 星教授指出,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 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 法之基本原则;其性质也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 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 制性规定。 [3] 在各国民商事法律中,特别是在合同关系中,不恪守承 诺、违背诚信必须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强制性法律责任。 二、诚信原则的功能 诚信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对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裁判都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 诚信原则有如下功能: 1.诚信原则指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诚信原则要 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言行一致,恪守诺言。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 原则:(1)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 相关真实信息,不弄虚作假,不欺诈。应当依诚信原则订立契约和履行契 约,严格遵守体现伦理道德要求的诚实、守信、善意等规则。在婚姻家庭 关系中, 结婚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民事主体应 以善意、合法方式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 利。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恪守承诺, 不擅自毁约,并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 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3) 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 的要求确定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诚信原则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授予 法官自由裁量权。成文法具有不完全性特征,面对丰富多彩、发展变化的 社会经济生活,会暴露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问题。 在此情况下,诚信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解释民法规范的重要指导。(1)在 司法理念方面,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 确理解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2)在弥补法律规定不足方面,法 官可以通过诚信原则实现法的续造和漏洞填补,为新的社会利益冲突和问 题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实现法与变动的生活关系或社会中的价值标准 的协调。(3)运用诚信原则也可以填补合同漏洞。在合同的内容确实存 在遗漏,通过合同条款和合同法规定无法对合同漏洞进行解释时,可以适 用诚信原则进行填补解释,弥补合同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 3.诚信原则为利益关系平衡提供依据和法理支持。诚信原则谋求民 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即要求民事主体 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又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赖于 民事主体以诚实之理念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的公正审 理和能动性司法来保障,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 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覆盖民法全领域, 均为私法自治的限制,均为对道德的法律化,其实质也相同,均 为赋予 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工具。 [4] 对二者加以区分, 有助于明晰理论框架,便于裁判适用。(1)二者的功能不同。公序良俗 原则针对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内容审查”,诚信原则针对权利的行为进 行“行使审查”。(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诚信原则以“特别关联” 为前提,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并不以此为限。(3)二者保护的对象不同。 诚信原则主要保护当事人的个体利益,而公序良俗原则常用于保护第三人 及公众利益。(4)二者标准的设立不同。诚信原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