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重点
民法总则民法总则 第一章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1、主合同法律关系无效、 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无效或消灭。 如,债权债务关系为主合同,担保、抵押为从合同。 2、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合法的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 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返还原物请求权、侵权之债。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主体:a、自然人;b、法人;3、其他组织;4、国家. (银行总行是法人,分行都是其他组织。国家发行国债、为国工承担责 任时是民事主体。 ) 内容:权利义务。 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b、 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生命、 健康、 肖像、 姓名) ; c、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赡养、抚养) ; d、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型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 方案) ; e、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与不作为) 。 例如:甲创作一幅画出售给乙,乙取得的只是画这个载体的原件的所有 权及原件的展览权。而画作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复制 件的展览权、获得报酬权仍归甲。如A 的画作不小心让 B 撕毁,因作品 是无形财产,B 撕毁的只是物,作品是不会被撕毁的,B 侵犯的是所有 权,而不是著作权。 4、法律关系可由当事人自主设定,也包括法律的规定,如不当得利。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a、好意实惠:不产生法律关系,但是有侵权要件的,构成侵权。 如搭便车发生事故,应该是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 b、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宗教) 。 c、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d、婚约,即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不构成法律关系。 6、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应作为;实施的是不作为;有过错;有因 果关系。 作为义务的来源: 法律的明确规定; 合同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行为人的先前义务(朋友喝酒未劝不酒驾;成年人带未成年人游泳) 。 7、民事权利的分类:A、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B、绝对权、相对权;C、既得权、期待权; D、主权利、从权利;E、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A、a、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 灭的权利。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债权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 (一般来说, 形成权无须通过诉讼解决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但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及婚姻中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受胁迫一方的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法定抵消权; 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 试用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回赎劝; 共有区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 继承权抛弃; 受遗赠权抛弃; 遗产分割请求权。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受胁迫一方的撤销权; 离婚请求权; 收养关系解除权。 形成权的特点: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无对应义务(相对人处于容忍状 态) ;具有从属性(如合同解除权、撤销权依附于基础合同) ;都是单方 法律行为。 例:甲因受欺诈将房屋出售给乙,甲享有撤销权。甲将债权转移给丙, 丙只是受让了权利,所以丙无撤销权;甲将债务转移给丁,丁只是受让 了义务,所以丁无撤销权;如经乙同意,甲将全部债权债务转移给 A, A 享有合同全部基础关系,故 A 具有撤销权。 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但(离婚 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但也 不是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就是形成权,如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但 适用的是债权请求权) 、占有恢复请求权系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不是 形成权。 形成权原则上不能附条件、附期限,但是如果所附期限条件明确, 不会导致法律关系不清楚,有效。但遗嘱不是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 为,因条件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一旦法定的就不是附条件、附期限的 法律行为。 形成权的行使包括明示(书面或口头)及默示(如试用合同中买受 人的认可权) 。 抵消权系形成权。 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 74 条)及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合同法 47、48 条)不是形成权。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 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 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 出。 A、b、抗辩权:是指虽然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行使,即对 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的种类: 一时性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优先抗辩权 (物权法 176)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只有诉讼时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要求时,有权拒绝履行相应要求。(权 力:有权拒绝先给付。要求:互负义务、债务不届清偿期、双方未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的不符合条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双方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出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 履行的能力。 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