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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复习文档 第一节 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狭义:仅指民事审判 广义:除民事审判外,还包括民事执行,即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 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活动。 特征: (1)国家公权性(2)程序性(3)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 性 2.民事诉讼法: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调整民 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1)基本法律(2)公法(3)程序法 3. 民事诉讼法效力: 对人的效力: (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我国 境内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3) 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 但申请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 (4)依法不享有或放弃外交豁免权 的外国人 对事的效力: (1)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 纷案件; (2)非民事诉讼案件,即选民案件; (3)民事非诉案件,如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等; (4)商事纠纷案件,如因公司设立、确认股 东资格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 (5)劳动争议案件; (6)农村土地承 包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 裁决案件,以及 人民法院以及海事法院审理案件 时间效力: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钱受理的案件, 已经按照旧民事诉讼法进行的 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④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1. 诉与诉权 ①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其 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以及诉的理由 ②诉的类型: (1)给付之诉: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 诉,给付之诉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以及行为给付,还可分为现在 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2)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 在的诉,其中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是积极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 不存在的,是消极确认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 ③反诉:法院受理本诉以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 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本诉 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 ,被告被成为“反诉原告” 反诉要件: (1)反诉在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终结辩论前提出 (2)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 (3)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 关系: ㈠反诉与本诉的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㈡诉讼请求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㈢反诉不属于 其他法院专属管辖㈣反诉与本诉能够适用同一程序 ④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 ⑤诉的追加: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⑥诉权: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诉权特征: (1)诉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2)诉权为纠纷当 事人平等享有(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第二节 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 2.诉讼标的的功能:(1) 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中心 (2) 是判别诉的客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合并的依据(3)是法院判定当事人 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4)是法院去确定审判对象的依据( 5)决定了 既判力的范围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 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要素由主体、内 容和客体构成 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院、 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法院和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实体权利 请求和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和检察院所指向的对象是生效裁判 确认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指向的对象 是案件事实 3.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事实,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事件和诉讼行 为 诉讼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 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的实施能够产生民事 诉讼效果的行为:①法院的诉讼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有两类,一是 准备行为,即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做出裁判前进行的准备活动, 如送达 起诉状副本、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二是决定行为,是法院在民事诉 讼中做出决定、裁定和判决的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具有权威性、强 制性和执行性等特点②检察院的诉讼行为: 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民事诉 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执行行为行使法律监督权,其诉讼行为主要有 提出抗诉或者检查建议,并派检察员参加再审案件的审理, 具有权威 性,独立性和单一性等特点③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由于当事人与案件 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其诉讼行为的行使都具有维护自己合 法权益的目的,具有任意性、撤销性、时限性和效应性等特点④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目的是协助 法院、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第四节 民事诉讼价值 1. 民事诉讼价值:是哲学上价值概念在法律领域中的引申,是指民 事诉讼的客体对诉讼主体主观需求满足的程度, 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功 能的具体实现的程度 2. 公正价值:公正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同样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价 值 第五节 既判力 1. 既判力 (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 : 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拘束力具体表现为。当 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不得就该判决所判定的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法律关 系另行起诉,既对既判的案件不能再提出相异的诉讼主张, 法院也不 得在后诉中再作出与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2. 判决的确定力:①形式上的确定力:在判决在成为确定判决后, 通常情况下,不能变更或者撤销,在形式上具有不可撤销性。②实质 上的确定力:即既判力 3. 既判力的效果表现:①积极效果:判决所判定的权利义务或者法 律关系,成为当事人和法院必须遵从的内容, 当事人和法院不得提出 相异主张或者作出矛盾判决 ②消极效果:为限制当事人滥用诉讼制 度,禁止当事人和法院就既判事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 4.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生效判决主文中产生既判力的判定事项。判 决主文是民事判决的主要部分, 以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或民事 法律关系为核心内容。 在生效判决主文之中已经判定的诉讼标的产生 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定的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一事不再理) 5. 既判力的主体范围除双方当事人外,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 事人实体义务的承继人(2)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 的物的人(3)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进行诉讼的该他人。即依 法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财产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人, 如遗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