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复习 页码均为课本页码页码均为课本页码 名词解释范围名词解释范围 1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P9 P9 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 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 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 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P15P15 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 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 3、民事纠纷、民事纠纷 P7 P7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4 4、合议制度、合议制度 P61 P61 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 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对案件 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 5、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P70P70 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 6、诉权、诉权 P39 P39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1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 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 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 7 7、诉、诉 P24 P24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8 8、确认之诉、确认之诉 P28 P28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 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 (或民事权益) 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 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 9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P27 P27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 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 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或民事权益) 或者特定的 法律事实之诉。 ) 1010、给付之诉、给付之诉 P27 P27 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 1111、诉讼标的、诉讼标的 P24 P24 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12、诉的合并、诉的合并 P32 P32 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 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 诉的合并只是合并 2 审理的一种原因。诉的合并一定会导致合并审理;而其他原因也可能引起合并审理。 1313、诉的追加、诉的追加 在原诉的基础上再增加新的诉。 1414、反诉、反诉 P36 P36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 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 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 1515、当事人、当事人 P108 P108 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人为原告,应诉的人为被告。 1616、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 P114 P114 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1717、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能力 P110 P110 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1818、共同诉讼、共同诉讼 P132 P132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1919、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P132P132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不可分之诉, 而 进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 2020、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P132P132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 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3 2121、诉讼第三人、诉讼第三人 P144 P144 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诉讼参 加人。 2222、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P136 P136 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具有共同或同样法律利益, 因人数众多, 而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 行诉讼,称代表人诉讼。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2323、主管、主管 是指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 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424、管辖、管辖 P86 P86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525、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P89 P89 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 按照一定的标准, 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2626、地域管辖、地域管辖 P93 P93 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 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 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727、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P94P94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诉讼管辖。 该类管辖遵循“原告 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828、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P95P95 4 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 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 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2929、专属管辖、专属管辖 P98 P98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030、共同管辖、共同管辖 P101 P101 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131、协议管辖、协议管辖 P101 P101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 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管辖法院。 323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 P102 P102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333、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 P102 P102 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获得管辖权。 343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 P102 P102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3535、直接证据、直接证据 P172 P172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636、间接证据、间接证据 P172 P172 5 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间接联系, 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 要事实的证据。 3737、物证、物证 P175 P175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 3838、鉴定意见、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