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民事事诉诉讼讼法法重重点点法法条条执执行行程程序序 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 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民诉意见》 255 「详解」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执行管辖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 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 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2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至于级别管辖, 除涉外仲裁裁决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外,其他文书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 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执行管辖中的管辖权争议、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问题的处理方法同案件审判管辖 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样。 「例题」 (2005年试卷三第44题) 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 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 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该市东区法院 该市南区法院 该市西区法院 该市中级法院 [答案] 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 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 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 71 查。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 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 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 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 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 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 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详解」 执行异议制度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考生需掌握以下程序问题: 1执行异议的判断。 执行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因此,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主张很类似于审 判程序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张,只是发生的程序阶段不同,在审判阶段,对争议标的主张 独立请求权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在执行阶段, 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则为执 行异议人。 2对执行异议的处理。 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由执行员审查,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理由成立,裁定中 止执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 除查封、 扣押措施。 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 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例题」 (2004年试卷三第96、97题) 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 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 (1)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答案] (2)商场如提出下列意见,何者不构成异议? A.商场与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B.商场没有偿还能力 C.商场与服装公司之间互有债务拖欠,债务抵销后,商场不欠服装公司款项 D.服装公司的服装不合格,商场对所欠服装公司10万元的货款不同意支付 [答案] 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 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 律文书的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26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 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267 起连续计算。 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 定。 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 《执行问题规定》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 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 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详解」 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的重点问题,在以往历年资格考试中多次考查。需掌握以下几点 内容: 和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1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 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涉及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 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2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具有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但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不得再恢复执行程序。但是,一方当事 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 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3申请恢复对原文书执行的期间。 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的规定,但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 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48题) 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 议。和解协议约定: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 协议生效 1个月后,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