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
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 促进办法促进办法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稿) 第一条第一条[ [制定目的制定目的] ] 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养老、 护理服务需求,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 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医养护一体化 智慧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定义定义] ] 本办法所称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 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整合部门资源,以医疗护理康复进家庭 为基础,拓展日托及机构养老健康服务内涵,根据居民不同 需求,提供连续、综合、有效、个性化的医疗、养老、护理 一体化的健康服务。 第四条第四条[ [政府职责政府职责] ]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需要,将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 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医疗、人力社保、民政等方面 的政策和资源,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经费,建立工作 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改革。 第五条第五条[ [部门职责部门职责] ]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办法,制定实施本市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的配 套政策和管理规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人力社保、 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与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 务空间布局与利用相关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各项居家 养服务,积极支持医疗资源进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 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推动实现医养护一体化。 市政务信息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 调医养护一体化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整合工作,为医养护一体 化智慧医疗服务提供信息保障。 财政、人力社保、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整合资源,共同做好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 建设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体 系应当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均衡发展,注重发挥市场在 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满足社会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开展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应当立足保障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 契约服务关系的,在享受预约转诊服务和签约服务优惠等政 策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第七条[ [服务类型服务类型] ] 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分为以 下类型: (一)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以政府举办 的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为支 撑,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生活照料指导为主的基 本型服务,重点是开展健康管理、慢病管理和家庭病床等服 务; (二)日托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在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内,为日托型老年人群提 供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 (三)机构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在养老服务 机构、护理机构内,为老年人群提供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 第八条第八条[ [家庭型服务形式家庭型服务形式 ] ] 开展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智 慧医疗服务,逐步建立疾病分诊机制。具有本市户籍的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愿与所在社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 生签订服务协议,在签约全科医生处首诊,接受“社区首诊、 双向转诊、康复回社区”的分级诊疗服务。 前款所称服务协议应当包含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双 方权利义务、信息保密等内容。签约服务费由财政、医保基 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第九条[ [家庭型服务内容家庭型服务内容 ] ] 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 疗服务由全市统一基本服务和各医疗机构个性化服务组成,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全科诊疗、家庭病床、双向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 (三)健康管理、健康评估服务; (四)根据签约人员个性化需求,各区结合实际增加的 特需服务项目。 第十条第十条[ [日托型服务形式日托型服务形式 ] ] 开展日托型医养护一体化智 慧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 料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将其作为医疗机构的 延伸服务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通过家庭及个人购买服务的 形式提供相关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机构型服务形式机构型服务形式 ] ] 开展机构型医养护一体化 智慧医疗服务, 由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 通过新设、 协议、引进、转型、增设等形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 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服务队伍服务队伍] ]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民 政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由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全科 护士和其他卫技人员组成的医疗服务人员队伍,社区助老 员、养老护理员、康复协调员等组成的养老服务人员队伍, 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师、志愿者等组成的社会服务人员队 伍,为医养护一体化提供人员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在岗医务人员的培训 和继续教育,为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提供医疗卫 生人才资源。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智慧医疗智慧医疗] ] 本市建立居民健康服务综合信息 网,整合卫生计生、民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药监)等 部门网上健康便民服务资源,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 上咨询等内容的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智慧医疗智慧医疗]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数据库,归集居民从出生到死亡 的健康信息和医疗业务相关数据,建立和完善市、区两级卫 生信息平台。 市民卡服务机构应当立足居民需求,以市民卡为载体, 做好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其他社会服务提供方、个人 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结算等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实现医 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一卡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远程医疗远程医疗] ]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 善卫生业务网络建设, 实现跨区域、 跨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 运用远程医疗技术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为居民提 供医疗服务, 共享优质医疗资源, 提高医疗资源有效利用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医保政策联动医保政策联动] ]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完善相 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家庭病床等相关管理制度,探索 转诊结算新模式,引导首诊在社区、住院病人和康复病人双 向转诊,推动建立分级诊疗、门诊双向转诊体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医疗救助] ] 符合条件的本市城乡困难人员可 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服务项目体系服务项目体系] ] 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 项目根据签约服务对象的健康评估情况和实际需求,由市卫 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由市人力社保、物价主管 部门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在符合家庭诊疗服务相关规定和 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有需求的签约居民可以增加医疗 卫生服务内容及服务次数。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 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其他个性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