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 1: 消防控制值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 所在县区:单位名称: 序 号 1硬 2件 3设 4施 5 6 值 班 员 是否达标 达标项目 控制室设置 外线电话 应急照明 维保监督系统 持证情况 人员素质 控制室值班记录、 维修记录 防火巡查记录 制度悬挂 日 常 管 理 人员在位 档 存 相关图纸 制度、预案 系统运行 物品摆放 是(√) 否(×) 存在问题 整改时限 (填写到 期时间) 7人 8 9 1 0 1 1 1 2 1 1 3案 4放 - 1 - 1 5 1 6 1 7 1 8 1 9 2 0 2 1 是否 达标 组织结构 培训演练记录 消防设施一览表 消防设施检测、维 保报告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电检报告 系统说明书、操作 规程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签字: - 2 - 附件 2: 微型消防站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 所在县区:单位名称: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日 1 1 1 1 1 执 2勤 3练 是否 达标 常 理 0管 硬 件 设 施 人 员 配 备 是否达标 达标项目 车辆配备 个人防护装备配备 灭火救援器材配备 通信器材配备 相关标识、 制度悬挂 人员数量 人员素质 统一着装 器材保养 预案制定与演练 人员在位 定期训练开展 是(√) 否(×) 存在问题 整改时限 (填写到 期时间) 训与公安消防队联勤、 联训机制 - 3 -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签字: - 4 - 附件 3: 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 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 《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 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 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 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 职责。 第三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 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设规模与适用范围建设规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 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 万平方米并设有 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 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 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3 万平方米小于 10 - 5 -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 3 万平 方米小于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 应当建立 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 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 房。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 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 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九条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有计 划地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 (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 设标准》执行。 选址与装备配备选址与装备配备 第十条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 的部位。 第十一条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 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组成。 第十二条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 应按照表 1 的规定。 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 3 人,并配备灭火剂、 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 量不应小于 1.5 吨,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 6 - 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 1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单位为辆) 消防车种类 消防摩托车 水罐或泡沫消防 车 微型消防站类别 一级微型消防站 ≥2(含水罐或泡沫消 防车) 选配 二级微型消防站三级微型消防站 ≥1 选配 选配 选配 第十三条单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 2 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 准》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 2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器材名称 消防头盔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消防手套 消防安全腰带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消防员呼救器 方位灯 消防轻型安全绳 消防腰斧 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配备标准 数量 1 顶/人 1 套/人 1 付/人 1 根/人 1 双/人 2 具/站 1 个/人 1 个/人 1 个/人 1 根/人 1 把/人 2 个/人 备注 选配 配备具有方位灯功 能的消防员呼救器 可不配方位灯 第十四条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灭火及抢 - 7 - 险救援器材, 但不应低于表 3 的规定, 其他品种及数量可参考 《城 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 3微型消防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序号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破拆 器材 灭火 器材 器材名称 水枪 ABC 型干粉灭火器(≥4 公斤 装) 强光照明灯 水带 分水器 单杠梯 消火栓扳手 大斧 绝缘剪断钳 铁铤 单位 把 个 个 盘 个 把 把 把 把 把 配备标准 数量 2 10 2 10 2 1 1 2 2 2 2 标准 必配 必配 必配 必配 必配 选配 必配 必配 必配 选配 必配 机动消防泵 (含手抬泵、 浮艇泵) 台 第十五条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其 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 4 的规定。通信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 4微型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标准 类别 通信器材 器材名称 外线电话 手持对讲机 配备标准 1 台/站 1 台/人 第十六条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内和各建筑之间分区域设 - 8 - 置消防应急战备柜,并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高层建筑内应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楼层间隔不得大 于 15 层,总数不得少于2 个。超高层建筑应在每个避难层设置 1 个消防应急战备柜。 建筑间的器材放置点,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 意事故现场不超过 2 分钟的要求。 第四章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微型消防站应当相应建立志愿消防队,站内消防 员总人数不应少于 6 人。 单位、社区、村庄内部工作人员少于 6 人的,所有人员应全 部为单位微型消防站消防员。 第十八条微型消防站应设队长 1 名,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人兼任。 微型消防站每班(组)应由不少于 6 名消防巡查员组成,并 设班(组)长 1 名、通信员 1 名、安全员 1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