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一、通则一、通则 1.11.1 编制目的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 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 制定本规则。 1.21.2 规则适用范围规则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 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 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 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土地, 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 金额。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其中,政府或政府有关 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1.3 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 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评估 确定。 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 区分住宅、 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 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 估价)的权重分别取 70%和 30%。 1.41.4 地价测算单位地价测算单位 我市地价测算以宗地为单位,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1.51.5 地价测算时点地价测算时点 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底价, 按编制供应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 定。 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 依法受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 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土地的作价出资金额, 按编制作价出资方案并符合地价测 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土地供应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地价, 经市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 (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 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61.6 修正系数修正系数 地价测算涉及的修正系数包括基础修正系数和项目修正系数。 基础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年期、产权条件、产业发展导向、 产业项目类型、地上商业楼层、地下空间修正系数。基础修正系数取值按照本规 则附表 1 至附表 7 执行。 项目修正系数包括:棚户区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土地项目(包括 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土地,以下简称留用土地)、拆除 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数取值按照本规则附表 8 至附表 10 执行。 修正系数具体使用方式见各附表, 系数间为连乘关系,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 修正项的,修正系数为 1。 1.71.7 地价测算公式地价测算公式 新供应土地地价测算公式如下: 宗地地价=∑ (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应建筑面积×基础修正系数×项目修正系 数)。其中,同一宗地包含多种建筑类型的,按照不同建筑类型和建筑面积分别 测算地价后合计。 1.81.8 地价测算方案失效情形地价测算方案失效情形 缴款单位应在地价缴款通知单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前缴纳地价。 其中分期支 付的, 首期地价款缴纳日期按地价缴款通知单确定,其它分期的缴款日期按供应 合同约定的日期确定。如未在缴款截止日期前缴纳地价,地价测算方案失效。招 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缴款截止日期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要求为准。 1.91.9 工业用地供应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供应最低价标准 我市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地价, 不得低于同年期全国工业用地供应 最低价标准。 1.101.10 租赁用地年租金标准租赁用地年租金标准 按《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 号)以 租赁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年租金底价按照该类建设用地出让 20 年期 地价的 3%测算,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附表 4)和产业项目类型修 正系数(附表 5)。 其他短期租赁用地年租金适用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附表 2)。 1.111.11 临时用地使用费标准临时用地使用费标准 临时用地使用费, 按照临时使用年期对应的工业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不得 转让)计收,适用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附表 2)。 二、变更与补缴二、变更与补缴 2.12.1 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 已签订供应合同的土地, 变更土地利用条件应补缴的地价,以地价测算时点 的价格为基准, 测算宗地变更后与变更前不同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地价差额。如差 额为负,不再计收地价。公式如下: 应补缴地价=∑(土地的市场价格×变更后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后基础修正系 数)-∑(土地的市场价格×变更前对应建筑面积×变更前基础修正系数) 其中,城市更新项目中由供应合同受让方(不包括转让后的权利主体)申请 变更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产权条件的,按附表 10 测算应补缴地价。 2.22.2 留用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留用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 已签订供应合同的留用土地由不得转让变更为可分割转让且未涉及其他土 地利用条件变更的,应补缴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缴地价=∑ (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应建筑面积×建筑类型修正系数×土地使 用年期修正系数×地上商业楼层修正系数×地下空间修正系数×留用土地项目修正 系数) 已签订供应合同的留用土地由不得转让变更为可分割转让且涉及其他土地 利用条件变更的,应先根据前款规定计算应补缴地价,然后再按2.1 条测算土地 利用条件变更情形下的应补缴地价,合计得到应补缴地价总额。 2.32.3 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 2001 年 8 月 6 日前,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 号,以下简称《若干 意见》)中划拨情形的,土地利用条件变更不计收地价。 不符合《若干意见》中划拨情形的土地,转为有偿使用的,按2.1 条计收地 价。其中,原合法取得的建筑面积部分,竣工验收后,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 经批准办理出让或续期手续的应补缴地价,按 2.1 条测算结果的 7%计收地价。 2.42.4 协议方式供应非商品性质住宅批准转让情形协议方式供应非商品性质住宅批准转让情形 2001 年 8 月 6 日前以协议方式供应的非商品性质住宅用地竣工验收后,除 微利商品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商品房)、福利商品房(准成本房、准成 本商品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商品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政策性住房外,经 批准转让的应补缴地价,按 2.1 条测算结果的 20%计收。 前款范围内的政策性住房经法院裁定需协助办理过户且经市住房建设主管 部门确定不予以回购的,或单位持有的政策性住房因撤销、破产、合并等原因需 办理过户且经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不予以回购的,应按 2.1 条测算应补缴地 价, 变更后地价按允许分割转让的住宅地价标准确定,变更前地价按允许分割转 让的安居型商品房地价标准确定。 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