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建筑企业章程范本一人
甘肃中交华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章程甘肃中交华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 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甘肃中交华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水利和港口工程;矿山工程;架线和管道 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节能改造工程; 塑胶跑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及施工;室内设计;建 筑幕墙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房屋拆迁拆除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房地产开发;测绘服务;建筑设 计;市政工程设计;公路与桥梁设计;商品砼、预拌砂浆的生产;沥青混 凝土的搅拌、加工、批发零售;金属结构、机械设备的加工、制造;建筑 材料、装饰材料、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玻璃制品、橡塑制品、铝合金制 品、纸制品、不锈钢制品的生产;金属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钢筋 砼预制构配件生产;汽车租赁;汽车装潢服务;水泥制品、日用百货、五 金交电、矿产品、电工器材、通讯器材、测绘仪器、消防设备、花卉、苗 木、环保设备、文化办公用品、卫生洁具、标准件、紧固件、五金交电、 通讯器材的批发零售;仓储(不含危险品) ;图文设计、制作;喷绘;房屋 租赁、场地租赁;企业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1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800 万元,为公司股东认缴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 姓名 住址 甘肃嘉峪关市 程永峪泉镇兰新西 6221011963 09242726 身份证号 出资 出资额比例缴足期 码方式 货 3800 万 币 元 足 6 月 10 100% 日前缴 限 2020 年 维路 77 号 25 栋 2 号 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任命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2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 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 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 满,经股东任命可连任。 3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连聘可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4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 1 人, 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 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八章工会 第十八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 5 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 、 《劳动 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制定本条列。 第十九条 公司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 织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公 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 保险和劳动安全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 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 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