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暂行规定
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活动, 确保建筑消 防设施完好有效,根据《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消防监 督检查规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129 号) 、 《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和《建筑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 (以下简称 “维护保养单位” ) 对福建省内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开展的消防设施(不包括灭火器)检测、 维修和保养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维护保养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保修期内负责建筑消 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原施工单位、或者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能自 行实施维护保养的社会单位。 第四条第四条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资质、资格证书确定 的业务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 施维护保养活动,并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质量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 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修期内的 建筑消防设施可按施工合同约定由原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社会单 位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可自行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建筑消防设施委托物业单位管理的,可由物业单位委托上述维护 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其他单位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第六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的,视为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可自行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一)在职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1 人 以上; (二) 建 (构) 筑物消防员6 人以上, 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 (构) 筑物消防员1 人以上; (三)配备满足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要求的基础设备和维护保养 检测设备,且设备依法计量检定、校准; (四)制定完善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社会单位同时具备以上维护保养条件, 应向负责该单位消防监督检 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该单位的维护保养 能力进行核查;对具备维修保养能力的社会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 消防监督检查时应认可该单位自行维护保养出具相关记录和报告的合 法性。 第二章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内容和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应当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合同》,合同履行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民用建筑的高度和单体建筑面积、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二)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名称、维护保养事项和时间安排; (四)合同履行时间等。 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 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应附在合同后面。 第八条第八条在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由原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消防 设施维护保养,且本规定第八条第(一)至(四)款内容在施工合同 中没有明确的,原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补充签订保修期内建筑消防 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第九条第九条社会单位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自行实施消防设施 维护保养的,应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文件中明确本规定第八条第 (一)至(三)款内容。 第十条第十条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维护保养活动主要包括消防设施检 测、故障维修和定期保养等事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主要包括月检测、季度检测和年度 检测,建筑内的所有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在重大节日、重大 活动前或者期间,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测,增加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频次、项目和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年度检 测项目和内容开展首次检测;随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按照季度检测项 目和内容开展检测,每年度最后一个月按照年度检测项目和内容开展 检测,此外其他月份按照月检测项目和内容开展检测。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项目和内容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记录表》中详细列出,实测记录、故障记录及处理由维护保养单位技 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现场填写,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并经建筑消防设 施使用管理单位随同人员签字确认。 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应将火灾报警系统的运 行记录打印出来附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后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维护保养单位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月 /季度/年度检测 过程中,或者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在值班和巡查过程中发现建 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维护保养单位知晓后应在 24 小时内开 展消防设施维修,维修一般应在 48 小时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 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期间应采取确 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维护保养单位应进行相应功能试 验。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由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修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并经建筑消防 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保养,由维护保养单位先按照建筑消 防设施的类别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计划表》,再根据计划表定期 实施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养和相应功能试验,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 保养记录表》。 《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计划表》应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保养的内 容和周期,编制后应经维护保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技术负责 人审批。 《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由维护保养单位保养人员填写, 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并经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维护保养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向委托单位出具《建筑消 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汇总当月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月检测/ 季度检测/年度检测/其他检测)、维修和保养情况,出具建筑消防设施 维护保养结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表 (三)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汇总表 (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 (五)《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六)《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编制后,经维护保养单位项目 负责人审核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质量责任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 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按照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按照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未 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在保修期外不得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活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的社会单位, 应按照法律法 规、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