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班子议事规则
社区班子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社区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领导和民主集 中制,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充分 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政治、思想、 组织上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二条:社区班子讨论决定社区内的重大事情,必须遵 循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社区党支部与居民委员会是领导与 被领导的关系,涉及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先 由社区党支部提出意见,再通过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把党的方 针、政策和党组织的意图变为居民的自觉行动,社区党支部 监督考核在居委会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支持和保障居民委 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社区班子开会讨论问题时,要坚持发扬民主和 提高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不能搞“一言堂”,要充分讨论, 广泛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与会者发言要围绕议题,简明扼 要,观点明确,不谈与议题无关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尊 重主要领导的意见,在重大问题上要有人决定,有人负责, 要做到果断而不武断,善断而不独断。 第四条:社区班子开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民主 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和一人一票的原则。可根据会议表决 的内容,采取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重要问题的事项, 要逐项表决。 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 场宣布。 第五条:对经社区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坚持局 部服从全局、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班子成员个人有不同意 见可以声明保留,但是必须坚决贯彻,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 不执行。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六条:社区班子可根据须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内容, 分别召开社区党支部委员会议、居民委员会会议、社区两委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支委会议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参 加。凡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事项,执行上 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决议、决定的大事,社区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本社区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举措,党 的建设、精神文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其 他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问题,均需提交支委会议集体讨论 决定。 支委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社区 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在讨论需提交居委会研究的事项时,居委会主任不是党 员或党支部委员的,应列席参加支委会议和党员大会。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会议由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参加。主要是根据社区党支部确定的原则性意见制定具体的 实施办法,研究、讨论本社区经济工作和日常事务等。 居民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居委会主任召 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居委会副主任召集主持。 居民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结果,会后应向 党支部报告。 第九条:联席会议由党支部委员和居委会委员参加。主 要是根据支委会议(或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确定的重 大决策、重大事项,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部署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部署和安排,汇报、反馈工作 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等等。 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 并主持,也可委托支部副书记主持,居委会主任是党员的, 也可委托居委会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条:会议过程尤其是表决结果,要指定专人记录, 并做好记录材料的归档备查工作;重大事项还要形成会议纪 要。 第四章会议准备 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可根 据需要确定其他必要的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 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除临时召集的以外,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的 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者。 第十三条: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充分的 准备。对需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可供 选择的不确定型决策方案、意见或建议。与会人员在会前要 围绕会议讨论的问题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 或深入思考,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措施,为参加会议做 好充分准备。 第十四条:各会议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 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与会者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要向会议 召集人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亦同时提出。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议事的基本程序是: 1、由议题的主要提起人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2、与会者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3、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实步 意见; 4、有表决权的与会者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 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 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如仍不能作 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分别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居委会班子议事决策参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