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股份公司新章程范本(董事会、监事会)
注:红色字体为解释说明文字,形成章程后需要企业自行删除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 第二条 住所: 。(注: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楼宇号码。)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四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二选一。)的方式组建。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即为发起人,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注: 1、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黑色斜体字替换为“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 ,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 2、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应当自发起人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发起人。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方可举行。(注:上述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大会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并写入章程)。 第六条 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监事; (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万股。(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份每股金额: 元。 第十三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第五章 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注:本章发行类别股的股份公司请参考《公司法》第143-146条编制本章节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注:由股东自行选择类别股的种类: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类别股(或:公司不发行类别股)(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发行类别股、不发行类别股二选一。) 第十五条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为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类别股的转让限制为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为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注:股东可自行确定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由 、 、 (股东姓名或名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十三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 (或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 方式 持股比例(%)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 (募集设立:验资证明出具时间;发起设立:银行到账时间) 合计 第七章 公司股东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