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伙企业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提交材料规范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 委托书》 。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即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经营场所证明即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5.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需提交原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免职文件及新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即合伙决议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信息》即合伙决议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信息》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 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 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 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 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 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即即《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备注: 1.尚未更换“一证一码”的企业,需提交《财务负责人信息》及《联 络员信息》 ,并将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并交回。 2.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 请提交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 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作为合伙企业(名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 派代表, 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 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受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河北省经营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书 (参考范本) 经营主体名称 (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自有□租赁□无偿使用□其他 军队、武警房地产□是□否自建房产□是□否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权利人证件号 产权证号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房 屋 性 质□工业□商用□住宅□其他 使 用 期 限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合法使用权,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 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内容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由有利害关系的业 主一致同意; 4、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消防、环保的要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建房的,已通过相关部门 鉴定,并取得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5、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承诺,不作为抗拒拆迁的理由;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 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7、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 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 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经营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9、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署: 年月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经营主体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中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的登 记。 2、经营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 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5、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开业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 由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7、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对应“□”中打“√” 。 8、 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 办理登记注册时, 必须提交有效的 《军 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9、属于非城镇不动产、城镇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自建房屋的,无需填写 “产权证号”栏。 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 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粘贴处复印件粘贴处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全体合伙人签名:日期: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名称 或姓名或姓名 住所住所 证件证件 类型及号码类型及号码 承担责任方式承担责任方式出资方式出资方式评估方式评估方式 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额 (万元)(万元) 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万元)(万元) 缴付期限缴付期限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 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石家庄 XX 商贸中 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所占 比例如下: 1、王 XX,认缴出资 40 万元,占 40%;实缴投资 0 元,承诺自本 企业成立日起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前足额缴清认缴注册资本。 2、杜 XX,认缴出资 30 万元,占 30%;实缴投资 0 元,承诺自本 企业成立日起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前足额缴清认缴注册资本。 3、王 XX,认缴出资 15 万元 ,占 15%;实缴投资 0 元,承诺自 本企业成立日起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前足额缴清认缴注册资本。 4、杜 XX,认缴出资 15 万元 ,占 15%;实缴投资 0 元,承诺自 本企业成立日起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前足额缴清认缴注册资本。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确认认缴投资 100 万元,实缴 0 元,自本 企业成立日起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前足额缴清认缴注册资本。 全体合伙人亲笔签字: 石家庄XX商贸中心(普通合伙) 20152015年年7 7月月2121日日 石家庄方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石家庄方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入伙协议入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朱欣、王卉入伙。 合伙人朱欣以货币形式出资 250 万元人民币,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加入石家庄方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持有合伙企 业 49.9%的财产份额(认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