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社会调查报告
平顶山广播电视高校社会调查报告 分 校 平顶山电大 专 业 法 学 年 级 2011 年 秋 季 题 目学问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姓 名 李 辉 学 号 1141001459163 指导老师 刘 瑞 敏 2013年08月16日 学问产权法给予权利人合法的垄断地位,从而解除他人“搭便车”的做法,实现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爱护消费者利益的目标。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垄断,促进竞争。它承认学问产权法所爱护的合法的垄断地位,但同时也规定,不得滥用这种垄断地位进行解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此来维护自由公允的竞争,实现经济发展。由此看来,学问产权和反垄断法有着相同的目的,即激励创新和推动竞争。但二者也存在着确定的冲突。学问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受私法的规制,其处分遵循同等自愿原则。学问产权法作为民法的特殊法,调整的是同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爱护的是一种私人利益;民法中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也在学问产权法中发挥作用,其相应的配套了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强制许可和合理运用等条件来防止学问产权滥用行为。而反垄断法是公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其规制的法律关系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很强的公权力特征。以反垄断法来调整学问产权的滥用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私人利益的干预。 如何处理爱护与规制的关系、实现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纵观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与学问产权法的博弈,大致可以发觉这样的规律:从强调学问产权的特性并对其进行确定豁免到强化学问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再到注意爱护学问产权对其实行宽松的规制手段的演化。 一、国际上的立法例 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欧盟的学问产权制度和反垄断法制度都比较成熟,较早地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我国学问产权法制与反垄断法制度探讨起步较晚,对于滥用学问产权进行解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缺乏有力的规制。因此,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阅历,结合我国实际状况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学问产权爱护与规制的平衡。 (一)美国 美国规制学问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则主要有《学问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和《反托拉斯法与学问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报告。 1.《学问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 首先,它体现了美国法院处理学问产权滥用问题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重视其他财产权,同时不对学问产权进行不合理的轻视;其次,学问产权本身是合法的,滥用学问产权限制竞争才受到规制;第三,学问产权许可行为有利于竞争。这三项原则说明,执法机构认可学问产权的合法地位,允许权利人通过许可的方式将学问产权放到市场中,但是滥用学问产权的行为应当受到禁止。 其次,它提出了对学问产权许可合同进行反托拉斯法分析、评估的方法和原则:第一,确定相关市场,包括产品市场、技术市场、探讨开发市场(创新市场)等;其次,确定当事人之间属于横向垄断还是纵向垄断关系;第三,确定了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对于严峻影响市场竞争的行为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竞争者之间分割市场等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其他行为则酌情适用合理原则。 2.《反托拉斯法与学问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报告 上述指南为公众供应相对明确的法律指引,系统阐释了执法机构在衡量学问产权的垄断规制方面的确定因素、基本原则,但司法界和学术界对学问产权和竞争的关系仍不统一。该报告重申了上述指南的原则并阐述了执法机构对若干新问题的立场,明确了学问产权和竞争的关系。 (二)欧盟 欧盟各国法院在审理学问产权滥用的案件过程中,明确了三大原则:第一,存在权区分于运用权的原则。学问产权的产生以欧洲各国法律为依据,但其行使则要遵循欧共体法。其次,权利耗尽原则。即学问产权产品首次合法进入流通领域后,其全部人依据学问产权限制学问产权产品的生产、运用以及销售的权利即消逝。第三,同源原则。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成员国的企业均通过同一许可协议合法持有商标专用权,则任何企业都不得利用其商标专有权阻挡另一企业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欧盟在2004年签署了《欧共体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该条例包括两个实施细则,即《技术许可协议中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指南》和《与技术转让相关的竞争规则》,对与技术许可相关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该条例有四个重要特点: 第一,确定了市场份额测试标准。若协议双方是竞争关系的,共同市场份额不超过20%则不构成横向垄断;若双方不存在竞争,每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30%则不构成纵向垄断。 其次,区分竞争者和非竞争者。竞争者之间的学问产权滥用行为会对竞争造成更大的限制作用。 第三,范围上包括软件版权许可和设计权许可。 第四,不包含任何“白色条款”。只保留了黑色清单中的“核心限制”,即最为严峻、确定禁止的限制性条件,只要协议中有条款属于核心限制的范围如固定价格、捆绑销售等,整个协议都不能得到豁免。 (三)日本 日本重视爱护学问产权,同时也对滥用学问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其主要文件为2007年的《学问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该指南确定了执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区分学问产权的合法行使行为与滥用学问产权、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学问产权的合法行使,本身属于《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但与学问产权法基本目标相偏离的权利行使若解除、限制了竞争则适用反垄断法。 其次,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适用反垄断法对与学问产权许可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评价时,首先要确定该技术或者任何含有该技术的产品交易的市场,并评估限制竞争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第三,若上述滥用学问产权的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则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四)我国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法称为“公允交易法”,其确定了学问产权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的合法行使行为,言下之意是若权利人跨越了合法行使的界限,构成解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时,该行为亦受到反垄断法规制。2007年修订了之前的《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处理原则》并改为《行政院公允交易委员会对于技术授权协议案件之处理原则》,针对专利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了规制。该专利许可合同涉及专利授权、特地技术授权或专利与特地技术混合授权等授权协议类型。 (五)WTO《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 该协议第40条的规定是国际社会在限制学问产权滥用方面取得进展的一个里程碑,为目前国际上规制学问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供应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协议针对的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其次协议实行合理原则,敬重各国在其立法中列举在特定状况下构成对学问产权的滥用、限制竞争的许可行为;第三,强调同等协商的原则,即使在诉讼阶段依旧敬重双方的合意。 但是该协议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限制方式,各国对限制竞争行为的限制方式大致是事前批准或申报、事后处理。协议中也没有涉及对于具体的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严峻限制竞争的行为的规定。总之,协议40条对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