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正高评审标准费下载
黑龙江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会计系 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会 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黑龙江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 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会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中专职或主要从事会计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会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 级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 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 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任职 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会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 上,受聘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会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 以上,受聘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类或相 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受聘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 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位学历,从事会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 28年以上,受聘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 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 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 申报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应持有有效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审计、税收、 金融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 (二)在财务会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能够指导高 级会计人员工作或具有指导会计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能 力。 (三)熟悉财务会计专业有关前沿理论在国内外的应用 情况,对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是国家或省内财务会 计专业知名专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主持一个地区(部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或 大中型企业会计工作的经历,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实务 工作中成绩显著。 (二)担任会计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10年以上并主持 或组织指导会计中介机构承担企业集团、大型企业或上市公 司的年度审计业务,解决所从事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得到 相关部门认可的。 (三)作为财务会计专业学科带头人或业务负责人,主 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专业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 专业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专业研究成果一等 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 2、为本行业撰写3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 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市(地)级 以上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 究成果转化工作,经同行专家鉴定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 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得到市(地)级以上主管 部门认可的。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和修订国家、省(部) 级财务会计政策2项以上的,得到省(部)级财政部门认可 的。 5、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取得显著经 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表彰。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 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 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 或译著一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一部,字数 8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 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 业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 本专业的,且为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高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八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