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说明 4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一般法律,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依据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一般立法机关依照一般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关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国家性质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阔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剥削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与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概括为十六字方针——“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全部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措施和政策的总称。 国有经济:是指国家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全部制形式。 集体经济: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全部制形式。 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并以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私营经济: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 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发展历史过程中所创建的物质财宝和精神财宝的总和。 文明:是指与愚昧、野蛮相对而言的人类文化发展的主动成果和理性的社会体系。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文化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物质文明:是指人类物质生活的进步状况。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对自己的主观世界进行改造而形成的精神成果。 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社会过程中,在政治实践中的进步状态和形成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包括政治思想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也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成方式、内部构成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君主制:是由世袭的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或驾驭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作为世袭国家元首得以保留,但其权力以宪法规定为限。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与议会共掌国家权力,君主拥有政治实权。 共和制:是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由选举产生、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并有任期限制的一种政治制度。 总统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实行政和立法机关,由总统担当国家元首,同时担当政府首脑的制度。 半总统制:又名半议会制,又名议会执政府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的外衣,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在事实上驾驭行政权力的政治体制。 人民代表制: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国际权力机关,再由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国家政治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民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正确看法作出确定的一种决策方式。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议行合一:是指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的确定权和执行权统一地驾驭在人民代表机关手中的制度。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依据肯定原则实行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心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单一制:是由若干一般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统一国家的结构形式。 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单位(如州、邦、共和国)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划分,是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须要,把全国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以便实现分级管理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制度。 特殊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依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干脆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即国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有资格参与公共生活、国家政治生活。 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与敌人相对。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 基本义务:又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需履行的法律责任。 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同等权:是指公民同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爱护的权利。 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