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及处理原则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 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 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笫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 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 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 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 分管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有业务院长或董事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 疗安全小组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及时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协调, 特殊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卫生主管或公安部门。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同意后 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安全小组承担我院医疗安全的预防、督查,医疗纠纷鉴定等工作,办公 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 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材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 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 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 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1) 、医疗安全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2) 、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3) 、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够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4) 、医疗安全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 要责任人。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 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 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卜 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要 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 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 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 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 经过院内及(或)实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 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 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 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事放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 I:责任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8% 最高补偿(赔偿):30000X8%=240。元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6% 最高补偿(赔偿):30000 X 8%+20000 X 6%=3600 元 C段、5, 0001 7U——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4% 最高补偿(赔偿):30000 X 8%+20000 X 6%+50000 X 4%=5600 元 D段、10,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 最高补偿(赔偿):30000 X 8%+20000 X 6%+50000 X 4%+超出部分 X2% II、技术性医疗纠纷或医疗舒服赔偿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4% 最高补偿(赔偿):30000X4%= 1200元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3% 最高补偿(赔偿):30000X4%+20000X3%= 180。元 C段、5, 0001 7U——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2% 最高补偿(赔偿):30000X4%+20000X3%+50000X2%=2800 元 D段、10,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1% 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个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 小根据各自在医疗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十六条 科室应撑伞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0%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额50%o 第十七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 度和后果分别以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 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医院有权再次做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第十八条 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医院给予补偿的,且均为主 要责任人,应予待岗或辞退。 第十九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 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职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 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自行承担。 第六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第二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垂危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 医学措施造成患者死亡的,后经医院医疗安全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 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 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 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经本院医疗安全小